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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2〕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06号)精神,不断加快公开步伐、扩大公开范围、突出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一)推进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全面推进部门预算公开,争取两年内实现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逐步深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民生类专项资金公开,市级财政安排民生专项支出逐步纳入公开范围,争取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财政专项支出全部予以公开。继续加大对县(区)工作指导力度,督促县(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向人大报批、报送项目的内容和程序,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指导县(区)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推进各项预决算改革,推动县(区)预决算信息公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分配监管,积极探索有效的方法,确保被保障对象“搬得进、住得起、管得好、退得出”。及时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和建设套数等信息。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建立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食品安全环境。依法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的渠道。及时公布食品行业动态信息,日常监督、整顿行动、安全预警等信息,逐步公开年度等级评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落实)(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环境核查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对环境敏感、涉及面广以及公众广泛关注的规划和项目环评,应通过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和发布机制,将全市水质自动站监测信息的公布周期由月缩短到周。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公开PM2.5试点监测数据,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进一步加大企业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的公开力度,结合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依法主动公开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市环保局牵头落实)(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公开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信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应招标的项目,要准确公开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事人员信用信息等。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整合相关信息,统一信息发布平台,财政部门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牵头落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狠抓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公开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培训颁证、行政执法依据、安全生产监察和事故信息等。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事故应对、处置、救援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信息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将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重大事故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主流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按照程序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力度,建立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机制。(市安监局牵头落实)(七)推进房屋征收、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房屋征收、土地征用资金监管、搬迁安置、公平补偿等政策规定,坚决纠正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的行为。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和听取意见等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房屋征收工作中,县(区)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要公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等情况。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征地批准事项,包括征地批文、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重点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并保证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不断完善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制度和内容,积极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和执行期限。涉及民生的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供电、供水、供气等价格调整时,要通过价格听证、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途径,听取群众的意见。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凡本市范围内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不论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执收单位,都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及时公开收费的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落实)(九)推进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公开。围绕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改善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耕地保护、节约用地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执行情况的公开力度。加大对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十大工程”进展情况公开,让群众广泛知晓事关切身利益的利民惠民举措。(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落实)二、扎实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基础工作(一)加快目录编制。市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对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新的标准,编制完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实用性。(二)强化载体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把政府网站等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和大众媒体的作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发布平台要与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发布平台相互衔接,以内容保障为核心,以技术运用为后盾,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和查阅场所,更好地为社会公众知晓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三)扩大公开范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把握“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确保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到准确、全面、及时、有效,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各牵头部门要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严格遵循“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和“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三、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组织化程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28号)文件要求,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理顺工作关系,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各县(区)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办设在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推进、协调、监督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目录编制、索引号更新等工作,各主管部门不仅要及时完成本部门的信息发布、目录编制、索引号修改等工作,还要组织好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目录编制工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要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要建设并维护好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配合技术供应商为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技术保障。(三)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和市网管中心要通过实地检查、网上信息统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抽查。对各县(区)、各部门信息上传数量、更新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没有按序时进度完成工作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8日淮政办发(2012)10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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