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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市区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市区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2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基本保障,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市区(即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住房保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现在的低于人均月收入60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于人均月收入66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即低收入线标准由人均月收入600元扩大到660元。同时,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维持不变,为人均16平方米。(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对拥有市区城市户口2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于660元家庭,给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补贴额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的标准来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仍为10元,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仍为7元。居住公有住房的,按有住房计算。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建立租赁补贴家庭账户,引导补贴资金定向消费,用于租赁住房或者购买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达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对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年以上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于660元无房家庭,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租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住的仍为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其他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为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租金以建筑面积进行计收。对年满60岁的孤寡、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减收或免收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居住公有住房的,取得廉租住房后,应将公有住房退还产权单位。二、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范围。由现在的低于人均月收入80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于人均月收入120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即中低收入线标准由人均月收入800元扩大的到1200元。同时,住房困难标准维持人均16平方米不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人均16平方米调整到20平方米。凡拥有市区城市户口2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保障面积标准之外的部分按商品住房价格购买。三、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条件成熟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由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淮政办发(2010)2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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