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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再生资源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再生资源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2〕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2月5日,我市顺利获批成为全国第三批再生资源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为更好地完成体系建设试点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建立有效的激励、推进机制,加大政策导向力度,加快构建现代化、规范化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3年,使本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由通过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规模化、产业化。三、规范建设(一)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要求,建立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亭)为基础,以分拣加工中心、集散交易市场(基地)为核心,信息管理平台为支撑,覆盖全市生产、生活的完整的、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二)按照“便于交投”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乡镇每2500户居民配套建设社区回收点,大专院校、居民小区设立回收亭,每个街道(乡、镇)配置一个回收站。在远离居民区的区域建设9个专业性的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原则上在每个县(区)建设一个,实现主要回收品种有1—;2个分拣中心。在淮安工业园区及盱眙县城郊接合部新建设2个功能齐全、配套措施完善的再生资源交易集散市场,按照规范要求对原有“废金属交易市场”改扩建。回收点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回收站不少于100平方米,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站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分拣加工中心占地不少于50亩,交易市场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三)收购站点统一配置封闭式流动收购车,分拣加工中心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站配置有统一标识的封闭式运输车。(四)对企事业单位即非居民区再生资源的回收,由行业协会推荐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招投标,采取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的方式按合同回收。规模较大的居民区应设立固定回收站,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立固定回收牌,由经批准的专业公司派出的收废人员定时、定点进行回收。(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要建立员工守则,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行业管理规定,做到人人遵守规则,制度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收购公平诚信,从业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持证上岗。四、保障措施(一)结合我市工业布局的战略调整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发展延伸服务等形式,参与新建和改造社区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和跨区域交易市场来完善回收网络体系。(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内贸引导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标准化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龙头企业,对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贷款担保和利息补贴,激励企业通过加大对科研经费、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从而赢得竞争主动权,加快产业升级。(三)利用“淮安市再生资源信息系统”,依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将原有的信息汇总机制扩展为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回收企业诚信档案,对接社会和企业网络,沟通产废—;收废—;利废单位间的信息,推广在线回收,做到真正的便民、惠民,以信息化带动跨行业、跨地区的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四)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分层次培训范围,做好走街串巷的流动收购者的教育工作,由龙头企业对“游击大军”进行合理化收编,逐步将其纳入体系管理,把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由单一市场秩序转向社会秩序与市场经济秩序并重。五、组织领导(一)注重通过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提高部门协调监管能力,利用“淮安市再生资源信息系统”的政府管理平台,使其与原有场地监控系统连接,实现对重点回收企业网络化管控,扩大市场管理覆盖面,提高对城乡接合部和乡镇回收网点的监管能力。(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现有无证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按有证照回收站(点)标准对其场地、设施、位置、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经当地商务部门核实后,给予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限期由经营者自行撤销(拆除),对拒不撤销(拆除)的,依法予以取缔。(三)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必要性、经验做法和社会效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相关知识,营造全民参与、共同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抓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与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商务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调研,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相关事项的组织、沟通和协调。 2.发改部门:加大政策导向力度,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发展低碳经济的总体规划,给予项目必要的政策支持;争取国家和省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的资金扶持。 3.财政部门: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与协调,落实上级引导扶持资金计划,给予项目必要的资金支持。 4.公安部门:按照《公安部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号令)、《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设点工作的公告》(淮公文〔2010〕294号)的要求,加强对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参照环卫车辆管理办法,对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及运输车辆实施管理。5.工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准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6.城管部门:依法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回收站、点、流动收购行为的管理。 7.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布点落实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物业管理单位,保障有资质的收废人员进入小区定时、定点收购。 8.环保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9.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10.供销社:发挥本系统回收企业的龙头作用,积极参与回收体系建设,尤其是乡、镇回收站点配套工作。?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淮政办发(2012)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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