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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4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4日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为确保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以“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补偿”为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方针,建立水环境资源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对损害环境资源作出赔付补偿。为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将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3条河流、通榆河1条河流,最能代表出入境水质的省控以上断面作为补偿考核断面,交纳补偿资金。二、考核河流选取淮河、京杭大运河(淮安段)、苏北灌溉总渠、盐河为考核河流。三、考核断面按照“行政区界分明、污染责任明确、便于实施考核”的原则,选取考核断面,详见下表。考核断面情况表河? 流 考核断面 水质目标 责 任 地 区 淮河干流 红光化工厂 Ⅲ类 盱眙县补偿洪泽县 京杭大运河 黄码大桥 Ⅲ类 淮安区补偿清浦区 (非调水期除外) 苏北灌溉总渠 三堡 Ⅲ类 洪泽县补偿淮安区 盐河 新渡 Ⅲ类 淮阴区补偿涟水县 备注:1.安徽入境水质按照省环保厅有关监测结果认定。2.考虑汛期、南水北调调水时期等特殊时期的水质变化。四、考核因子和执行标准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五、补偿标准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标准如下:(一)水质单因子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金为30万元;(二)水质单因子超标0.5-1.0倍(含1倍)的,补偿金为50万元;(三)水质单因子超标1.0-2.0倍(含2倍)的,补偿金为100万元;(四)水质单因子超标2.0倍以上的,补偿金为200万元。六、计算方法考核断面月某因子补偿金根据该因子超标倍数确定;考核断面月补偿资金=高锰酸盐指数超标倍数的补偿金额数+氨氮超标倍数的补偿金额;考核断面年补偿资金=断面月补偿金之和。七、数据监测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调水期或非调水期断面水体流向由市水利局确认。断面水质优先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经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水质指标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并作为补偿核算依据,县(区)环境监测站实施同步监测校核;每月监测2次,单因子以月平均值计算。八、数据核定每月10日前,由市环境保护局对各断面上月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进行核算,市环委会通报相关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如有异议,在当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环委会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市环委会在收到地方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核定意见。九、资金解缴补偿资金解缴以年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由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核算向相关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上年度补偿资金总额。各地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缴纳补偿资金,逾期未缴纳的,按每推迟1天加收2%0滞纳金。十、资金使用所有补偿资金全部缴纳到市财政局,补偿资金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区域水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十一、保障措施相关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指定负责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断面水质监测和补偿资金的核算;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收缴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十二、方案实施时间本方案从2013年1月-6月试行,2013年7月正式施行。淮政办发(201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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