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淮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淮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局市审计局? 市监察局?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从2011年起,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债务的有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级政府督促检查、县级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化解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债务化解予以适当补助和奖励。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区)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债务计划,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三)先承诺后补助。省政府将与市、县政府签订责任书,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给予补助,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与统计时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对有基础资料能证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医务人员集资款和拖欠工程款可纳入化解范围。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至到2011年6月30日。省财政主要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长期债务化解给予补助,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新增债务根据化解进度和数量给予适当奖补。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五是统筹有关非税收入;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省、市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备案。 (二)组织清理核实。县(区)政府要组织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查明债务形成原因,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三)建立债务台账。县(区)政府要根据锁定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建立完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并根据本地债务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公示锁定债务。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原则,对确认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要及时予以查实。 (五)审核认定债务。县(区)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责任。省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各县(区)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 (六)债务剥离。将审核认定的符合化解范围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化解。(七)落实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机构,落实偿债资金。(八)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财政专户中对偿债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债务资金。六、工作时限要求 (一)本实施方案下发后10日内,各县(区)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债务化解工作。并将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方案逐级报省、市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备案。 (二)2011年10月31日前,各县(区)要完成债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地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上报市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审核。对债务数据与卫生财务年报数据不符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三)2011年11月20日前,市医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工作督查,完成本地债务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的债权债务数据上报省财政、卫生、发展改革部门审定。 (四)2011年12月31日前,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化解责任书。(五)2013年6月30日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积极筹集资金,并按照债务协议偿还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进度,提前到2012年12月31日完成。 (六)2013年7月,省、市有关部门对已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进行考核验收,总结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机制。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县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偿付、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债务清理、核实及化解工作负总责,对有关债务化解文件及数据审定签字后上报,并承担债务数据真实性、偿债资金安全性等相应责任。 (二)严格财经纪律。县级政府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市财政将加大对辖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三)严格控制新债。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1〕126号),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缺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地区还必须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债务化解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淮政办发(2011)13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