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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经济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3〕2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经济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3〕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市级经济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6日?淮安市市级经济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为加快形成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省级开发区为主体、市级经济园区为基础的园区发展格局,引导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园区(基地)等园区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加快产业集聚发展、规模发展、外向发展,推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发展,加速县域经济跨越崛起,特制定本办法。一、申报对象各县区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园(基地)、合作共建园区、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科技产业园、市域重要节点地区等。 二、申报条件市级经济园区认定原则上达到以下要求:(一)主要指标1.园区当年开票销售收入不少于10亿元;2.园区当年上缴税金不少于1亿元;3.有一批工业项目在区内注册,其中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不少于1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20户;4.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50%以上;5.区内项目投资强度不少于180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二)发展规划1.园区规划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启动区面积不少于1平方公里;2.规划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经过市级论证、审批;3.规划应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与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4.完成相应的环评工作。(三)基础设施在权属无争议情况下,启动区范围实现“七通一平”,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通道路、通燃气、通热力,完成土地平整。三、申报程序(一)以县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二)市政府批转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会审,并出具意见报市政府;(三)市政府行文批复。四、管理措施(一)原则上一个县区设立一个市级经济园区。(二)市级经济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经济信息化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重点项目督查考核办公室等部门每年组织考评。对建设进展缓慢的园区实行警告,连续两年被警告的,撤消其市级经济园区资格。(三)对经济运行良好、发展前景看好、经审核符合晋升条件的市级经济园区,优先推荐创建省级经济开发区。五、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淮政办发(2013)23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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