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0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3〕18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3〕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淮安市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暂行办法?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缓解我市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现决定在我市开展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保险”)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打造融资成本低、审批环节少、实际操作方便快捷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新途径。在试点中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强化风险控制,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逐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群体;坚持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二、运作机制(一)业务主体1.贷款对象。在我市市区注册登记,经营满1年以上,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试点初期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业务。2.金融机构。在我市市区设有机构的所有银行、保险机构均可向市金融办申请开展小贷保险业务。市金融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保险机构。(二)业务流程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此实施办法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定期向市金融办报告发放情况。(三)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型企业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微型企业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和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项目,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抵(质)押物,抵(质)押物可以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资产,也可以为企业主要合伙人的家庭财产。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贷款申请人,抵(质)押物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四)风险分担试点期间,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按3:7的比例承担贷款净损失。三、职责分工1.合作银行。负责贷款审批,对申请人资质进行调查,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负责对贷款企业的风险管理。对贷款申请人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其经营发展。银行机构在办理小贷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向贷款企业收取保证金或风险补偿资金。2.合作保险公司。主要职责是会同放贷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对符合保险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办理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的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3.贷款申请人。贷款申请人要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所获贷款必须用于申请材料所列明的用途,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4.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牵头组织小贷保险业务的宣传和推动,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负责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以及贷款损失的审批工作;审核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将小贷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银行、保险公司年度考核。5.市财政局。负责整合安排资金支持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具体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按照以下模式承担小贷保险业务实际净损失。(1)合作银行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下(含10%),合作保险公司费率执行2%以下(含2%)的,承担贷款实际净损失的40%。(2)合作银行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30%以下(不含10%,含30%),合作保险公司费率执行2%―2.6%以下(不含2%,含2.6%)的,承担贷款实际净损失的30%。(3)合作银行执行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不含30%),合作保险公司费率执行2.6%以上(不含2.6%)的,承担贷款实际净损失的20%。四、理赔流程1.贷款申请人连续欠息超过三个月或贷款企业出现挪用贷款及其他违约情况的,合作银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贷款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后三个月仍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均视为保险事故发生。2.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合作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合作保险公司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合作协议所约定的风险比例先行理赔。有抵(质)押物的,保险公司理赔后,与银行机构共同取得对借款企业的债权,有权对借款企业继续追偿,并处理抵(质)押物,处理完毕后,双方按规定比例向市金融办申请实际净损失(即实际承担风险金额与处理抵押物所得的差额)的风险补偿;无抵(质)押物的,按照规定比例向市金融办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所得由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按照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获得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应继续行使追偿责任,追偿所得扣除银行及保险公司的追偿费用后,按比例返还财政部门。五、其他1.本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2.小贷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贷款利率经市金融办审批后可进一步上浮。3.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洪泽县参照本办法另行出台相关扶持政策。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淮政办发(2013)186号.doc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3〕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淮安市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暂行办法?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缓解我市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现决定在我市开展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保险”)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打造融资成本低、审批环节少、实际操作方便快捷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新途径。在试点中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强化风险控制,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逐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群体;坚持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二、运作机制(一)业务主体1.贷款对象。在我市市区注册登记,经营满1年以上,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试点初期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业务。2.金融机构。在我市市区设有机构的所有银行、保险机构均可向市金融办申请开展小贷保险业务。市金融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保险机构。(二)业务流程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此实施办法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定期向市金融办报告发放情况。(三)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型企业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微型企业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和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项目,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抵(质)押物,抵(质)押物可以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资产,也可以为企业主要合伙人的家庭财产。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贷款申请人,抵(质)押物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四)风险分担试点期间,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按3:7的比例承担贷款净损失。三、职责分工1.合作银行。负责贷款审批,对申请人资质进行调查,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负责对贷款企业的风险管理。对贷款申请人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其经营发展。银行机构在办理小贷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向贷款企业收取保证金或风险补偿资金。2.合作保险公司。主要职责是会同放贷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对符合保险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办理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的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3.贷款申请人。贷款申请人要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所获贷款必须用于申请材料所列明的用途,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4.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牵头组织小贷保险业务的宣传和推动,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负责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以及贷款损失的审批工作;审核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将小贷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银行、保险公司年度考核。5.市财政局。负责整合安排资金支持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具体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按照以下模式承担小贷保险业务实际净损失。(1)合作银行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下(含10%),合作保险公司费率执行2%以下(含2%)的,承担贷款实际净损失的40%。(2)合作银行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30%以下(不含10%,含30%),合作保险公司费率执行2%―2.6%以下(不含2%,含2.6%)的,承担贷款实际净损失的30%。(3)合作银行执行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不含30%),合作保险公司费率执行2.6%以上(不含2.6%)的,承担贷款实际净损失的20%。四、理赔流程1.贷款申请人连续欠息超过三个月或贷款企业出现挪用贷款及其他违约情况的,合作银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贷款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后三个月仍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均视为保险事故发生。2.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合作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合作保险公司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合作协议所约定的风险比例先行理赔。有抵(质)押物的,保险公司理赔后,与银行机构共同取得对借款企业的债权,有权对借款企业继续追偿,并处理抵(质)押物,处理完毕后,双方按规定比例向市金融办申请实际净损失(即实际承担风险金额与处理抵押物所得的差额)的风险补偿;无抵(质)押物的,按照规定比例向市金融办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所得由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按照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获得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应继续行使追偿责任,追偿所得扣除银行及保险公司的追偿费用后,按比例返还财政部门。五、其他1.本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2.小贷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贷款利率经市金融办审批后可进一步上浮。3.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洪泽县参照本办法另行出台相关扶持政策。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淮政办发(2013)18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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