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委淮安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0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3〕1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委淮安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3〕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的《淮安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日?淮安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淮安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现代化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13〕1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淮政办发〔2011〕57号)精神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淮安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园区新建、扩建、改造,着力建设资源要素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科技水平领先、经营机制完善、产业特色明显、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现代农业园区,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第四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为统领,必须有园区年度建设和发展计划,必须有与其它来源资金统筹使用计划,即项目相关资金整合投入计划,发挥资金集聚和示范效应。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为:1.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支持园区沟渠配套、泵站改造、道路、绿化、桥梁、供电线路等建设。2.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设施建设。主要支持园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示范培训推广展示基地(中心)、种子种苗中心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添置。此类支出控制在市财政专项资金的20%以内且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3.产业化经营服务设施建设。主要支持园区农产品质量检测、市场信息服务平台、产后冷藏物流、环保设施等推进产业化经营所必须、单个经营主体建设难度大的设施建设。第六条?补助标准。对实施补助的现代农业园区,每个园区市级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项目总投入的1/3。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定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由市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新规划建设万亩连片农业园区申报实施。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首先填写《淮安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向所在县(区)农委、水产局和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由县(区)农委、水产局和财政局初审并报县(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县(区)长审核签字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市直单位的现代农业园区,由市直有关单位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申报。第九条?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组成项目审核组,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综合评审,形成当年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建议方案,报经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联合行文将确定的建设项目和补贴额度下达县(区)和项目申报单位。第四章?资金拨付与项目验收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财政部门先拨付60%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然后结合中期检查情况,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报账情况再拨付30%,余下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严禁用已经建设好的项目套骗资金。第十一条?项目验收采取分批验收的方式进行,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对已经完成的项目,由县(区)农委、水产局和财政局进行初验后,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验收组复验,并出具验收意见。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区)农委、水产局和财政局为县(区)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及项目完工后的初验工作。市农委和市财政局为市直单位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工资、办公设施、培训、奖励考核等非生产性投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第十四条?项目批复后,对没有按照批复要求完成建设的项目,由市农委、市财政局予以全市通报,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收回,3年内不再受理该园区建设项目申报,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五条?严格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根据《淮安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淮财绩〔2011〕4号)规定,市财政局、市农委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负责解释。?淮政办发(2013)14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