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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深化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深化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2〕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水利局《深化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深化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市水利局? 2012年5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清理非法自备水源和完善取水计量设施为突破口,以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为手段,通过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执法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化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有计划并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入河湖排污必须实施限制总量,建立完善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长效机制,推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三、工作重点(一)查处违法取水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欺骗检查的行为。(二)查处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在建筑物密集区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重点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在建项目,查处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和对取水工程安全有影响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取水安全的行为。(三)查处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包括: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三同时”要求即擅自投入使用的;高耗水企业未采取技改措施或节水技改无明显成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行为等。(四)查处违反水资源费征缴规定的行为。包括: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等行为。四、工作步骤(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5月上旬)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公安、财政、工商、物价、监察、广播电视台、淮安日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水资源专项执法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二)全面排查(5月中旬)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现场检查。对检查的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检查记录,尤其是对用水大户、高耗产业及工业园区内用水企业的排查登记。对在排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健全文字、图像等基础档案资料。(三)集中执法(5月下旬至6月中旬)在排查、检查的基础上,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擅自取水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及擅自在河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违法开采深、浅层地下水的行为,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违反水资源费征缴规定的行为,进行集中依法查处。(四)总结检查(6月下旬)各县(区)要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形成专项执法检查报告,于6月25日前报市水利局。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两个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准备,将此次专项活动作为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来抓,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确保活动顺利开展。(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宣传专项活动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进一步强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依法取水、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水资源管理及专项执法活动的社会氛围。(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地要组织足够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检查登记到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现场纠正到位;对限期整改的一般违法行为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并在规定时限内查处执行到位。淮政办发(2012)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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