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1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4)8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实现较高质量的就业,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2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近年来,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位高校毕业生身上。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工作措施,在高校、各类大学生创业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活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确保政策措施发挥最大效应。二、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加大岗位开发力度。抓住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机遇,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快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和各类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从业人员比重。各地要挖掘潜力,增强公共服务事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能力,购买一批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对已经开发的岗位要保持稳定并有效利用。(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就业。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农业科技创新,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年底,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仍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淮人社发〔2013〕146号)规定执行。对当年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统一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三、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一)做好服务接续。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信息衔接,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力争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率和有就业服务需求毕业生接受服务率达到100%。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二)推进就业见习。各地要加大对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政策扶持,落实好见习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地方政府应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强化就业见习效果评估,不断提高见习人员留岗率,对留岗率高的见习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让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三)加强技能培训。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强化就业帮扶。各地、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完善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对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四、实施开展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一)加强创业引领。2014年至2017年,在全市引领不少于5000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在校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模拟实训的每年不少于5000人。要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提供优质创业服务,使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学生都能得到创业培训,都能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业比例。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二)降低准入门槛。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三)实行税费减免。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四)加大金融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补助。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大力推进青年创业贷款和大学生“村官”贷款覆盖范围,多渠道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五)设立创业引导资金。各地要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大学生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大学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创业环境不断改善。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六)强化孵化服务。各地要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现有园区和孵化基地的优势,建立一批适合不同阶段大学生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进一步加强创业场地、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落实对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政策,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重点做好创业扶持政策在各类创业园的落实工作,教育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五、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从2014年起,各高校要发布本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监测制度,推动形成就业与招生、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偏低专业的招生计划。(二)积极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推动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校产合作、校地合作”,高校要加强与企业、大学科技园、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地方政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六、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一)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促进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提供岗位信息,增强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教育部门要开展公益巡讲活动,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学科和就业指导队伍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等担任就业、创业导师,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二)促进供需信息有效对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要充分发挥校园招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多渠道作用,精心组织就业政策宣传、民营企业招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专项活动,重点组织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月活动”和“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进校园活动。要拓宽信息渠道,完善日常招聘、专场招聘、网络招聘“三位一体”交流平台,更多组织专业化、小型化、网络化的招聘服务。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现代化建设,运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短信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信息。(三)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通过政府主办的就业人才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以及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为本地户籍毕业生和在当地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要简化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除反映毕业生基本情况的必备材料外,不能因为缺少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影响档案的正常转递和使用。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落实目标责任。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制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落实分工,加强督查。要进一步健全公共投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重要标准予以统筹考虑。(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落到实处。(三)加强舆论引导。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全方位、多形式、高密度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优惠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5日?淮政办发(2014)8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