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1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09〕1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安监局? 2009年8月)?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保持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监局牵头,定期组织公安、交通、经贸、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安全监管效果,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2.严把化工建设项目的准入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等要求,把好市场准入关。继续实施由市化治办牵头,安监、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化工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安全审查。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3.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集中监管。继续抓紧开展化工集中区的清理确认、环评审查,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完善化工集中区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要求,加快化工集中区消防站建设,提高集中区应急救援能力。要加快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集中区安全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对集中区内企业实施集中监控的有效办法,提高区域安全防范能力;开展化工集中区安全综合评价,保证集中区内整体布局合理,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推进油漆、农药、化学试剂、化工产品等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市场的建设,努力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集中管理、专业储存、统一配送。4.继续关闭和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继续开展化工专项整治,进一步关闭和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化工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加强检查验收和跟踪督查,确保关死关实。对实施搬迁的企业,要加强跟踪协调,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按计划进度实施搬迁。二、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自2009年起,在全市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员工。要制订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6.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定期、分级检查等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和长期化。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自2009年起,全市化工生产企业要全面实施聘请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制度,提高企业安全自查的实际效果。7.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2010年底前,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氧化、磺化、加氢、重氮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其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要重点用于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9.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突出对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要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和应急预案,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试生产期间,要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数量。已建成投产的企业,严禁违反相关规范、标准,擅自改变现有平面布局或增加其他装置、设施和建筑物,确保企业内、外部安全间距符合要求。10.加快提升企业的安全技术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仪表、连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现有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充装装置要进行压力自动化控制改造,完善防泄漏措施和应急措施,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含独立充装单位),应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11.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实时进行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区、库区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12.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规定的学历层次要求和从业经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在2009年年底前按规定条件调整到位。13.提高企业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或关键装置、设施,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困难的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安监部门、化工集中区管理部门、大型化工企业等建立联系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三、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14.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在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好安全准入关。对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和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涉及危险工艺没有完成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危化品生产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15.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处罚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高危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非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化工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要制定并实施化工企业“人盯厂”跟踪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16.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在2009年年底前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按有关规定实现统一监控。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罐车中推广采用阻隔防爆技术,防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17.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县区安监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18.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专家促进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化工专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要引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要加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参与行政许可审查、执法监督检查、政策决策咨询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19.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在安监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在化工集中区设立安监站(室),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淮政办发(2009)13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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