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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淮政发〔2013〕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又好又快地推进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进程。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总体安排和重点环节 (一)总体安排。 1.准备阶段(2013年底前)。主要任务是做好正式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成立普查机构、开展试点、普查员选聘和培训、宣传发动、设备采购、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单位清查比对等。 2.登记阶段(2014年1-3月)。主要任务是完成普查各项资料的收集工作,其中执行企业“一套表”调查制度和重点服务业调查制度的调查单位继续使用联网直报系统上报普查表;其他调查对象由普查员携带手持电子终端(PDA)进行现场数据采集、定位、拍照、识别转换,通过广域或无线网络将数据传送全国统一数据中心。 3.数据审核处理阶段(2014年4月)。主要任务是完成各级的数据审核验收工作。市、县(区)、乡(镇、街道)分别按照各自的权限登录指定服务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审核、查询、验收等工作。 4.总结和资料开发阶段(2014年12月底前)。主要任务是完成普查工作总结,进行普查资料后期开发。 (二)重点环节。1.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工作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协助核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保险、证劵、通信等方面的事宜,分别由人民银行淮安分行、市保协和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淮安军分区后勤部、武警淮安支队负责协调。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如在普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要把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2013年至2014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迅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2.普查员选聘和培训。第三次经济普查将充分运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普查区电子地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普查员素质要求较高。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并做好普查前的各项培训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3.单位清查比对。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正式登记前做好辖区范围内单位清查工作,并充分利用部门资料进行比对,进一步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到应普尽普、不重不漏,为下一步正式登记打下坚实基础。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我市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坚持科学普查。经济普查工作面广量大,各地要增强普查工作的计划性,科学合理的安排好各阶段工作,确保普查工作稳定、有序的按计划推进。要严格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全面准确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 坚持和谐普查。各地要加强普查宣传发动工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悬挂横幅、发放“致普查对象一封信”等形式,向普查对象讲解普查的目的、内容、意义等内容,使被普查对象了解支持普查,并积极配合普查员工作,实现普查员和被普查对象的和谐。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发挥普查机构指导督促作用,深入基层、企业,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实现普查领导机构和普查员的和谐。要高度重视普查过程中的来信来访、网络舆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风险,全面实现和谐普查。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地要针对本次普查工作在手段和方式方法上的新特点、新变化,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规模,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按省、市经济普查领导机构的统一要求,落实好信息设备购置、普查人员的劳动报酬等各项普查工作经费,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淮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4日淮政发(2013)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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