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1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4)1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淮政发〔2018〕103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2日?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诚信淮安”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他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中重点职业人员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公务员以及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第二章 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第三条 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判定)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二)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拖欠税款、员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6个月以上的;(五)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12个月以上的;(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者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七)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四条 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的(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 (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上的;(五)严重偷税漏税或者骗取社会福利的; (六)在发生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七)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重点职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除本章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严重失信情形外,还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经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认定的下列情形: (一)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 (二)为他人做假证明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参加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时,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四)滥用职权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或者危害他人的;(五)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失信行为。第三章 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披露第六条 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应当录入各部门的信用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并在20日内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一)在本地、本部门和“诚信淮安”网站上进行公开披露;(二)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相关媒体上进行披露;(三)依法进行其他方式披露。各地、各部门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披露。第七条 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披露,要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法人、自然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八条 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有效期7年,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有效期5年。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黑名单,降低信用风险。第四章 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惩戒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等,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法人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国有产权转让、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环保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2.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3.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4.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5.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6.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7.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8.不予批准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等具有金融类业务的机构;9.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0.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在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2.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3.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4.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 5.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 6.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7.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限制贷款;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二条?对列入黑名单的重点职业人员,除可以采取自然人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予以惩戒: 1.对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2.对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取消或者减少对社会法人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经费补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时,可以限制或者取消社会法人参加投标的资格; 3.取消参加各项评比的资格,取消各类评审、监审资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五章 教育与修复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以及信用管理机构,在实施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纠正不当行为,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重塑信用记录。第十四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对其黑名单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的部门和机构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认定其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黑名单披露与处理。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失信黑名单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由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向依法确定其黑名单的部门和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该单位认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十八条 对经信用修复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上予以注明。第六章 制度保障第十九条 各县(区)和各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初10日前向市信用办报送上季度失信黑名单及有关失信行为认定材料和最终处罚法律文书复印件。市信用办及时将失信黑名单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在诚信淮安网站上进行曝光。第二十条 各监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提请实施失信黑名单联动监管措施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二条 市信用办建立全市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确保失信黑名单更新及时、准确、有效。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失信惩戒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实施失信黑名单认定、信息披露、报送和核查导致决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主管部门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诚信淮安”网站予以披露。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黑名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市信用办应当定期督查、考评相关部门和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淮政办发(2014)11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