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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政策文号:苏府公〔2020〕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开展了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七浦塘、西塘河和姑苏区黄花泾、胥江、元和塘、娄江、老运河、苏州外城河等8条河道;阳澄湖、独墅湖、澄湖和姑苏区石湖等4个湖泊;西塘河裴家圩枢纽、澹台湖枢纽、娄江枢纽、大龙港枢纽、南庄枢纽、仙人大港枢纽、胥江枢纽、东风新枢纽、青龙桥枢纽、元和塘枢纽、外塘河枢纽、胥口枢纽等12座水利枢纽;活络浜泵站、城西泵站、徐家郎泵站、红菱浜泵站、外板桥泵站、泥点港泵站、祥信桥泵站、长泾塘泵站、新开河泵站、幸福泵站、石渔桥泵站、陈家桥泵站、东虎啸桥泵站、娄葑泵站、外河桥泵站、西郭桥泵闸等16座闸站。
二、划定标准
(一)河道。
七浦塘:征地红线或河口线外10米为界。
西塘河:有堤防的,以外堤脚处为界,无堤防的以征地红线或河口线外5米为界。
黄花泾、胥江、元和塘、娄江、老运河、苏州外城河:河口线外5米为界。
(二)湖泊。
湖岸线外20米为界。出入湖河道河口有水闸等控制建筑物的,以控制建筑物为界;无控制建筑物的,上溯500米为界。
(三)水利枢纽和闸站。
以现状管理范围为界。
三、其他
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方案报至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苏府公〔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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