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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郁家浜29-2号被征收人李平根、李萍(平)喜、周凤妹、李洪中(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郁家浜29-2号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平根,共有人李萍喜(李平喜),产权证登记日期为1990年5月,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69.51平方米。李萍喜于1999年1月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私房扩翻建,翻建面积为126.44平方米。经资规部门认定,郁家浜29-2号合法建筑面积为195.95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36.99平方米。该处土地使用权人为李平根、李萍喜,土地使用面积为232.3平方米。李平根与周凤娟于1996年9月经姑苏区人民法院(原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郁家浜29-2号房屋归李平根所有,周凤娟住房自行解决。李萍喜与周凤妹育有一子李洪中,李萍喜与周凤妹于2009年9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虎丘郁家浜29-2号私房分割为李萍喜、周凤妹及子李洪中各三分之一。该户公安登记门牌为郁家浜29号,有两本户口簿,第一本户籍登记人员为李平根、李婷、周凤娟,第二本户籍登记人员为李萍喜、周凤妹、李洪中。该处现由李平根、李萍喜、周凤妹、李洪中实际居住使用。
该房屋经苏州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原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价值为1491222元,地大于房价值为241728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7843元,违法建筑残值为5549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李平根、李萍(平)喜、周凤妹、李洪中(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1〕8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李平根、李萍(平)喜、周凤妹、李洪中(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1491222元,地大于房价值241728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6幢306室、20幢507室、25幢509室,建筑面积分别为68.36平方米、69.77平方米(另有阁楼面积40.46平方米)、69.77平方米(另有阁楼面积40.46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为207.9平方米(阁楼合计为80.92平方米)。房地产价值分别为492944元、642600元、642600元,合计1778144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45194元由被征收人李平根、李萍(平)喜、周凤妹、李洪中(户)支付。
四、补偿被征收人李平根、李萍(平)喜、周凤妹、李洪中(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97843元,违法建筑残值5549元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李平根、李萍(平)喜、周凤妹、李洪中(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郁家浜29-2号(公安登记门牌:郁家浜29号)李平根、李萍(平)喜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郁家浜29-2号被征收人李平根、李萍(平)喜、周凤妹、李洪中(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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