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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市今年10月1日起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别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直至终结。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2021年10月1日以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天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四、2021年10月1日以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社会宣传,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全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及地址
咨询电话
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司法局
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
80986607
宝应县人民政府
宝应县司法局
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88288779
高邮市人民政府
高邮市司法局
高邮市府前街东井巷12号
85080511
仪征市人民政府
仪征市司法局
仪征市鼓楼东路342号
83410248
江都区人民政府
江都区司法局
江都区江淮路388号
86299135
邗江区人民政府
邗江区司法局
邗江区文汇西路233号
87160620
广陵区人民政府
广陵区司法局
扬州市文昌东路12号12栋楼5楼
87158329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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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直至终结。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2021年10月1日以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天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四、2021年10月1日以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社会宣传,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全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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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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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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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
宝应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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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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