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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广陵、维扬、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文件要求,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市场租赁行为,着力解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进一步推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完善,全面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鼓励各类园区、企业、社会经济组织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与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了解并分析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状况及需求,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3、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开发区、各类园区、企业单位要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并统一实行物业管理。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3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线以下,收入标准在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2、新就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自院校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有稳定的职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及父母市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3、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有稳定的职业并与企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3年及以上,市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以上3类保障对象,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各区、开发区、各类园区制定年度保障实施细则确定。
(二)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宅也可以是集体公寓。标准为:
1、1人和2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建筑面积40-50 m2;
2、3人及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建筑面积50-60 m2;
3、职工集体公寓人均建筑面积10 m2左右,一套(间)不得低于建筑面积40m2。
三、保障责任主体
1、市区各类企业按照市政府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和条件,通过自建人才公寓或职工集体公寓,解决在本企业工作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2、各区、开发区、各类园区按照市政府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和条件,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在本辖区内企业无能力保障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3、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和条件,统一负责保障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房源筹集渠道
1、市区各类企业(工业企业可以超出现行规定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7%以内的标准),按照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统一政策规定,积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自己筹资、集资、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经济组织可以与企业合作投资,也可以直接投资为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企业也可以收购普通商品住房或闲置的拆迁安置房,作为本企业的公共租赁住房。
2、各区、开发区、各类园区根据住房保障责任及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可以多形式筹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将本辖区内闲置的拆迁安置房调整用途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3、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是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根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自筹资金建设;可以在土地招挂拍条件中明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规划和建设要求,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待竣工验收合格并简装具备入住条件后无偿交给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经营管理。
五、政策保障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可以划拨也可以出让。出让土地按招挂拍程序供应。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在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
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项目交付后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节能要求的,可按《扬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财建〔2009〕6号)申请专项引导资金。
六、运营管理要求
1、责任主体。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区统一保障政策,其管理责任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责任主体承担,按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统一要求,准入程序做到规范运作,配租过程做到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做到公平公正。
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每次合同期限最长时间为3年。通过合同约定,规范承租人租赁住房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市住房保障部门筹集(包括自建、配建、收购等)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承租人选定有租金支付能力的自然人进行担保,分别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担保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物业管理责任,由住房保障责任主体会同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社区共同负责。
2、轮候保障。市住房保障部门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年度目标任务实行轮候保障,残疾、孤寡对象优先配租。各区、开发区、各类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其自身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实际需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根据不同区位、不同保障对象核定不同租金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各区、开发区、各类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市住房保障部门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退出管理。严格实行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制度。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转租、出借的;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在与各区、开发区、各类园区、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期间,离开工作单位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4)享受各区、开发区、各类园区、企业及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期满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具备以上几种情形应当退出而不退出的,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当月起算,按市场租金标准加收50%房屋租金,过渡3个月后仍不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加收100%房屋租金。承租人不支付房屋租金的,由担保人支付或由用工企业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对上述几种处理方式不能接受的,则由出租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制定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配租和租金收取等管理工作,并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民政、物价、公安、监察、金融及各区政府(管委会)、街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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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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