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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零散税收管理建立委托代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零散税收管理建立委托代征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零散税收管理建立委托代征机制的意见
为了加强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意见》(扬府发[2006]188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零散税收管理,建立委托代征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代征的范围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其他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委托代征的单位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相关分局。
三、受托代征的单位
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管委会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委托代征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委托工作的组织领导,受托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区域范围内的委托代征工作,所属乡镇、街道作为委托代征单位要相应设立“协税护税管理办公室”,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协税护税工作。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办公室,管理范围大的乡镇、街道可按地域增设代征点,零星税源小的乡镇、街道,可视实际情况合并设立办公室。
五、受托代征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帮助、指导辖区内纳税人建章立制,规范建帐核算,督促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税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据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开展税收代征,协助税务登记管理、税款催缴、漏征漏管户清理、日常税务巡查等工作,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监管。对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生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绝缴纳税款情况的,代征单位不得实施处罚,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和处理。
(四)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代征税款。
六、建立激励机制,合理分配利益
(一)专项计提代征业务费。考虑到零散税源征管难度大,成本高的特点,为调动代征部门的积极性,拟对代征税收单独结算并建立代征业务费专项计提办法。代征业务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给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各代征单位征收情况考核拨付。代征业务费专项计提办法另行制定。
(二)税收征管和缴库。依托计算机平台,对委托征收的税收由市地税局实行单独管理,全额上缴市本级金库,作为市本级财政收入。
(三)代征税收财政分成和业务费分担。代征税收继续执行现行财政体制,市与区共享,其业务费和财政分成,按体制规定的比例计算。对各区代征税收的财力分成,年终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返还各区。
七、其他事项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领导,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代征单位责任,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受托代征机构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委托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委托代征单位应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人员负责代征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邗江区比照上述意见执行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从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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