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海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海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2020年11月27日《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海安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海政〔2020〕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安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你市要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契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实施管理,边试点、边研究、边提炼、边完善,依法依规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三、要依法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入市决议、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服务业、公益事业项目。
接文后,请你市15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抓紧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政复[2020]164.pdf
你市2020年11月27日《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海安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海政〔2020〕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安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你市要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契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实施管理,边试点、边研究、边提炼、边完善,依法依规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三、要依法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入市决议、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服务业、公益事业项目。
接文后,请你市15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抓紧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政复[2020]1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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