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企业优惠政策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去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0日 政策文号:淮政发〔2016〕7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去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6〕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去产能工作,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工业企业去产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围绕优化存量、控制增量、提高质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将工业企业去产能工作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建立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工业产业结构优化,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高工业投资有效性,增强持续增长动力。(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再压减水泥(粉磨)产能80万吨;在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机械等其他传统行业每年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实施一批智能化改造、技改式搬迁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基础化工产能。经过3-5年努力,去产能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过剩产能有效压减,“僵尸企业”基本出清,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三)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倒逼相结合。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做好去产能工作。二要坚持企业主体和政府支持相结合。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健全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提高有效供给能力。三要坚持自主退出和依法依规相结合。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基础小化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完善企业退出通道,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做好去产能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四要坚持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做好过剩产能化解工作,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机制,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转型升级。五要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加强制度设计,更好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挖潜增效,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存量,有效释放现有产能。1.就地化解存量过剩产能。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压减、搬迁改造等途径,消化部分过剩产能。对产品低端、环保设施落后、持续亏损或濒临亏损,已无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促其及早退出市场;对位于城市主城区的以及布局不合理的钢铁、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督促加快实施退城入园,在搬迁改造中压减低端、低效、负效产能。钢铁、水泥、化工等退出产能须拆除相应生产线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2.取缔违法过剩产能。组织实施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对污染物超标排放过剩产能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组织实施工业用能监察审计行动,对达不到相关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水泥、化工产能,实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钢铁、化工产能,责令停产整改。加强钢铁、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坚决打击无证生产。钢材、水泥、化工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3.整合提高产能利用率。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业集聚等途径,整合转型提高产能利用率。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项抵扣、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税等政策作用,支持企业实施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广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企业转型、扩量提质。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在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机械等行业继续淘汰一批低端落后产能。对工艺装备落后、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加快淘汰;对符合现有产业政策,但处于产业链低端或竞争力较弱的低端低效产能,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提前淘汰。以“上项目,强产业”为重点,持续推进各类产业园区、产业基地提质增效,围绕主导产业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发展,通过建链、补链、强链完善产业链提高产能利用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参与)(二)控制增量,改善提升产能结构。4.严格把控过剩产能项目准入。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以及国家投资管理政策,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技改和搬迁项目必须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原则上不再新增基础化工产能,着力打造盐化新材料产业。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上述新增产能项目土地、采矿权、环评、能评、取水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已享受国家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制定全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加强全市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淮安银监分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等参与)5.依法依规清理过剩产能项目。对产能过剩行业未按产业政策、准入标准、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各地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并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报国家认定后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淮安银监分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6.加强对外产能合作。抢抓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机遇,引导我市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向长江中上游地区转移。抢抓“一带一路”国家倡议机遇,引导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推动建筑建材、工程机械等产业发展境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及非洲和拉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拓展产能发展新空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三)分类施策,妥善处置“僵尸企业”。7.兼并重组一批。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资金链面临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进一步简化企业兼并重组审批流程,开设兼并重组审批绿色通道,推行兼并重组网上并联审批。健全企业兼并重组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淮安银监分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等参与)8.扶持发展一批。对目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的方式,支持企业加快开展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协助解决企业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对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免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各类费用征收,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化解危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淮安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9.破产清算一批。对属于低端低效产能,缺乏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退出市场。支持市、县法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按规定减免“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进度。开展贷款质量真实性核查,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呆坏账处置列入监管范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重组、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办、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监分局等参与)(四)完善政策,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10.加强奖补支持。优化市级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结构,支持工业企业去产能,对承担化解和淘汰任务的企业给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下岗分流和人员安置等方面。支持县区政府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11.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化解过剩产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企业重组行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可适用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对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参与)12.落实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对于公司治理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当前投入不足的企业,在确保现有信贷规模不减少的同时,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或建立授信联合管理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债务规模较大并有三家以上债权金融机构的,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统一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措施,确保各成员金融机构一致行动,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支持银行业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灵活运用不良资产批量化处置、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提高不良资产回收效率和回收价值,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果。(市金融办牵头,淮安银监分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13.落实价格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继续对国家限定的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并不得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市物价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供电公司等参与)14.盘活土地资源。结合化解过剩产能,深入开展闲置用地、低效用地清理整治活动,集约节约用地。支持产能退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对产能过剩退出企业的划拨国有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对用地手续完备的退出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兼并重组、转产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五)多措并举,妥善安置企业职工。15.科学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将职工安置方案纳入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明确职工安置途径、经济补偿、资金来源和再就业措施,做到同步制定、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优先将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鼓励兼并重组企业优先吸纳原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清算资产优先用于清偿职工欠薪、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16.支持企业内部分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符合条件并积极吸纳原企业职工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17.促进再就业和自主创业。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租金补贴等政策,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18.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应依法与职工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三、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去产能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区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去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去产能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去产能工作总目标、分企业退出规模和时间表。(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去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将全市去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未按规定停止“僵尸企业”补贴和取消各种形式保护的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做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自律工作。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去产能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淮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淮政发(2016)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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