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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淮安市围绕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总目标,以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壮大为抓手,努力创新经营机制,出台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意见》,对《意见》作如下解读。
问:什么是家庭农场,为什么要发展家庭农场?
答: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方面,对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发展家庭农场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答: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按照"政府引导,强化服务,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市抓示范,县区抓发展,政策扶持,务求实效"的原则,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问:我市家庭农场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答:围绕市里重点打造的优质稻米、蔬菜、生猪、家禽和水产五大百亿元主导产业,从2013年起,每年重点打造"十百千万"工程,即每年创建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20家以上,新培育家庭农场200家以上,家庭农场带动流出土地农户家庭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家庭农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20000亩以上。
问:创办家庭农场需要什么条件,还有其它什么要求?
答:《意见》明确了创办条件,即:家庭农场经济收入来源中80%以上来自农业,家庭固定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家庭农场主(投资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农民;经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持有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农业经营能力。经营的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年限不得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且已经从事规模经营一年以上。
《意见》还要求设施配套完善。所从事产业,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有专业机械设备、仓储设施,机械化水平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要具备固定的场地场房和场区围墙、消毒池,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环保要求;有较强的动物疫病防控、抗灾能力和较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经济效益较高。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问:鼓励引导哪几类家庭农场发展?
答:《意见》提出五类引导发展类型:
(1)种植型家庭农场。粮食集中连片种植100亩以上;蔬菜类、苗木花卉、优质林果类露天种植50亩以上,设施栽培30亩以上。
(2)水产养殖型家庭农场。特色水产养殖水面100亩以上,标准精养50亩以上。
(3)畜禽养殖型家庭农场。具备固定的场地场房。猪、羊等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羽以上,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
(4)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生态循环种养结合模式,主要产业规模达到种植业、水产业和养殖业标准下限的70%以上。
(5)休闲观光型家庭农场。发展农业休闲观光园、农家乐100亩以上,且配套设施齐全。
问:能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哪些方面服务?
答:《意见》提出加强五个方面的指导服务:
(1)加强土地流转指导服务。探索土地流转方式,有投资创办家庭农场意愿的农民可直接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也可引导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统一的土地流转授权委托书,再由村委会与家庭农场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建立浮动的土地流转价格增长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
(2)加强认定登记指导服务。对经营一年以上,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指导其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由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农经站初审,县区委农工部审核认定,颁发资格认定证书,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加强人才培训指导服务。对家庭农场主定期进行培训。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农场工作,并积极引导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投资创办家庭农场。
(4)加强农业科技指导服务。指导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实行标准化生产。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农资、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服务。推进高校院所与家庭农场挂钩机制,培育科技型家庭农场。
(5)加强农产品营销指导服务。积极支持家庭农场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餐饮集团等对接,发展现代营销。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形成农业产业联合体。组织家庭农场参加各种形式的展销会、交易会,搞好产销衔接。
问:发展家庭农场有哪些政策扶持?
答:《意见》提出在四个方面给予扶持:
(1)财政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用于对指导家庭农场建设的人员和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扶持示范性家庭农场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品牌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2)农业项目扶持。在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土地流转、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优先安排家庭农场申报财政奖补项目。每年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万顷良田、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时,应统筹兼顾家庭农场。
(3)用地用电扶持。对新增流转土地、村组集体现有机动地和机动地发包到期的,要引导向家庭农场发包。对家庭农场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家庭农场的种植、养殖、粮食烘干及自用粮食、饲料加工用电按国家电价政策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4)税收金融扶持。家庭农场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资信好的家庭农场确定授信额度,给予信用贷款,并简化贷款手续和给予利率优惠。家庭农场可以以自有不动产、动产、股权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家庭农场建立初期,对运作规范的家庭农场的农业保险,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保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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