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九条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淮发〔2012〕21号
(2012年5月28日)
实体经济是社会财富和综合实力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加快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是实现经济快速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之策。为激励全市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顺利实现市党代会确定的"十二五""1+4"奋斗目标,为加快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筑牢根本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以新型工业化为第一方略,筑牢实体经济发展基础
坚持新型工业化第一方略不动摇,以工业经济的加速突破带动全市实体经济的跨越提升。
(一)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加快培育特钢、IT、盐化工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五大主导产业向高端发展,实施机械、纺织、轻工、建材四大传统产业品牌化提升,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突破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三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要聚焦大产业培育,着力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信息化与工业化高度融合、先进制造业与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协同发展的富有淮安特色的"5443"现代工业体系。
(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大企业培育"531"工程,到"十二五"末培育销售超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企业150户。对全市开票销售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企业,或入库税金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和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幅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动力,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为重点,鼓励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内生增长之路。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到"十二五"末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达到2个、50个、1000个。对企业建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企业200万元、30万元。对建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服务平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加大企业研发投入。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力争"十二五"企业研发投入比"十一五"翻一番,大中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新产品研发。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新产品研发、加快产业化,提升竞争力。对企业优秀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与订购制度。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省优秀新产品奖、市级优秀新产品的,分别每个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三、以项目投入为发展之纲,增强实体经济发展后劲
坚持以重大项目为抓手,鼓励和引导加大有效投入,推动实体经济加速突破。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3211"项目工程,每年滚动实施10亿元以上工业重大项目30个、重点新兴产业项目20个、重点技术改造项目100个、新竣工亿元以上项目100个,壮大实体经济规模。对投入超10亿元的实体经济项目,实行市领导挂钩推进,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投资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各县(区)要明确帮办部门和责任人(副科级以上),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政策争取等方面实行全程服务。对两年内竣工的投资20亿元以上重大主导产业项目和设备投资超10亿元的重点新兴产业项目,由市财政奖励所在地县(区)政府100万元,用于支持县(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其中10%可用于奖励招商有功人员。新建工业项目中引进国际先进设备(含研发、软件、检测设备),且设备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双高一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优化产品结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0.5-2%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技术改造。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空间开展技术改造。每年实施100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动企业提高装备水平,提升产品档次,实现节能减排。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新设备实际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经评优后,按新设备投资额的0.5-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以中小微企业为发展主体,支持实体经济质态提升
中小微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也是扩大就业和内需的主力军,更是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活力源泉。
(一)放宽创业门槛。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一律不受资金限制。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扶持回乡创业,回乡创业企业享受外来投资企业同等政策。鼓励高校教师、学生自主创业,允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对租用所在学校实验厂房、设备进行创业的,所在学校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推进企业升级。到"十二五"末,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力争超2000万元,用于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担保服务、管理升级、改造提升、集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扶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实施中小微企业升级"111"培育工程,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企业提档升级。到2015年,全市培育1000家两化融合中小微企业,1000家小微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1000家企业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
(三)帮助开拓市场。大力推广应用本地产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制定本地中小微企业名优产品目录,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各级政府采购、国有医疗单位的药品采购及全市国有投资项目采购要向本地产品倾斜,采购进入目录的本地中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必须达到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考核。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相关单位使用本地名优产品的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予以通报。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本地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鼓励本地小微企业与市内外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引导中小微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重要展销活动,展位费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鼓励和引导本地超市、配送中心和商场等加大采购本地产品力度,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拉动作用。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自营出口增长幅度高的企业给予奖励。
五、以人才集聚为关键要素,强化实体经济智力支撑
人才是我市科学跨越发展的第一资源,打造人才集聚高地,是推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突出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家是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大力实施"152"企业家培育工程,全市培育100名领军型企业家,500名骨干企业家,2000名高级职业经理人。要提高企业家的政治地位,支持企业家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市各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专版,加大对企业家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实施"企业创新金梧桐"工程,市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用于组织优秀企业家、领军人才到国内外知名学府培训、参加高层论坛等,评选、表彰"淮安功勋企业家"、"十大杰出贡献企业家"和"年度经济人物"。
(二)加快高技术人才引进。实施"百名创新英才"引进计划,通过市场手段,采取载体引进、团队集体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多种方式,着力引进或柔性流动来淮工作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按照淮政发〔2008〕149号和淮人才〔2011〕2号文件规定予以扶持。工业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进的博士生、硕士生,有突出贡献的经市人才办认定后,5年内分期共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
六、以金融担保为主要手段,破解实体经济发展难题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加大信贷支持。各金融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确保全市银行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投向实体经济的贷款增幅高于全市贷款增幅。市政府设立1亿元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创新金融产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企业,优先发放贷款。实行中小企业金融帮办服务制度,由市中小企业局选择1000户中小企业,实行银企结对帮扶。扩大中小企业BCG专业融资服务市场的场地、规模,创新形式、创新产品,对入驻单位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年度超过4亿元的,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择优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与小微企业保险合作机制和"助小微、送金融、共成长"活动,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每年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幅全市第一的商业银行,由市财政给予专项奖励。
(二)扩大担保规模。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市财政对注册资本增量给予0.5-1%的奖励。金融机构要加大与具有经营资质担保公司的合作力度,担保放大倍数不得低于6倍。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新担保方式,有效解决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部分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由担保主管8部门组织评审后,可利用企业的专利证明、产品品牌、销售合同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对由此产生的贷款风险,在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中进行核销,保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
(三)降低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禁止对实体经济企业在贷款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各种附加费用,杜绝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的行为。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费率不得超过2%,其中国有担保机构不得超过1.5%;对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费率不得超过1%。
七、以财税政策为发展杠杆,扶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打造动态的全省税费最少、政策最优的发展环境,大力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我市现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实体经济重点倾斜,增强财政扶持实体经济的针对性。财政扶持资金额度根据财力逐年增加,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定扶持重点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3年期奖励扶持。对财政各类扶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加大税收扶持。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置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八、以平台建设为有效依托,完善实体经济服务体系
通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实体经济摆脱困境、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一)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主体、社会资源整合集聚的"一中心,八平台"市县乡三级服务网络,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对新建立三星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10-30万元财政补助;对提供专业设备共享和行业产品检测等设备、技术服务的,按不超过服务费收入的20%给予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到2015年,全市培育社会化服务示范机构50个、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30个、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个、注册资金超10亿元担保公司1个。
(二)加强载体建设。每年从市、县(区)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合理安排专项指标,用于支持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参与乡镇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建设,完善配套功能,打造一批特色型、集群化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每年安排不低于1800万元的乡镇工业集中区专项资金,支持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载体。九、以101%服务为重要保障,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创新服务理念,优化发展环境,用101%服务打造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高地、创业福地。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推动要素向实体经济集聚、空间为实体经济预留、政策向实体经济倾斜、领导力量向实体经济加强。成立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本意见的组织实施、督查考核、政策落实和表彰评比等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涉及政策的落实,并定期将政策执行情况报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公布"民企纳税20强"、"民企销售20强"、"优秀回乡创业企业"和"优秀高成长中小微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牌表彰;每年评选出工业经济突出贡献县(区)三个,分别奖励20万元。根据各部门、各金融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实绩,评选"服务实体经济十佳部门"、"服务实体经济十佳金融担保机构"和"服务实体经济十佳创新举措",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由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组织考核。将实体经济工作考核列入对各地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实体经济发展的考核实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机构,切实帮助实体经济企业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二)减轻企业负担。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各类政策性规定,公布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不得设立前置条件、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涉企收费清理,重点清理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进一步控减企业负担,年内涉企收费再降低20%以上。深入开展领导挂钩、进企业等服务活动,帮助企业解难12题、促发展。对活动中工业企业提出的问题,由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交办到相关部门,确保解决落实到位。本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2012年5月28日)
实体经济是社会财富和综合实力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加快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是实现经济快速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之策。为激励全市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顺利实现市党代会确定的"十二五""1+4"奋斗目标,为加快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筑牢根本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以新型工业化为第一方略,筑牢实体经济发展基础
坚持新型工业化第一方略不动摇,以工业经济的加速突破带动全市实体经济的跨越提升。
(一)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加快培育特钢、IT、盐化工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五大主导产业向高端发展,实施机械、纺织、轻工、建材四大传统产业品牌化提升,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突破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三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要聚焦大产业培育,着力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信息化与工业化高度融合、先进制造业与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协同发展的富有淮安特色的"5443"现代工业体系。
(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大企业培育"531"工程,到"十二五"末培育销售超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企业150户。对全市开票销售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企业,或入库税金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和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幅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动力,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为重点,鼓励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内生增长之路。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到"十二五"末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达到2个、50个、1000个。对企业建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企业200万元、30万元。对建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服务平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加大企业研发投入。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力争"十二五"企业研发投入比"十一五"翻一番,大中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新产品研发。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新产品研发、加快产业化,提升竞争力。对企业优秀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与订购制度。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省优秀新产品奖、市级优秀新产品的,分别每个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三、以项目投入为发展之纲,增强实体经济发展后劲
坚持以重大项目为抓手,鼓励和引导加大有效投入,推动实体经济加速突破。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3211"项目工程,每年滚动实施10亿元以上工业重大项目30个、重点新兴产业项目20个、重点技术改造项目100个、新竣工亿元以上项目100个,壮大实体经济规模。对投入超10亿元的实体经济项目,实行市领导挂钩推进,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投资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各县(区)要明确帮办部门和责任人(副科级以上),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政策争取等方面实行全程服务。对两年内竣工的投资20亿元以上重大主导产业项目和设备投资超10亿元的重点新兴产业项目,由市财政奖励所在地县(区)政府100万元,用于支持县(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其中10%可用于奖励招商有功人员。新建工业项目中引进国际先进设备(含研发、软件、检测设备),且设备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双高一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优化产品结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0.5-2%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技术改造。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空间开展技术改造。每年实施100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动企业提高装备水平,提升产品档次,实现节能减排。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新设备实际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经评优后,按新设备投资额的0.5-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以中小微企业为发展主体,支持实体经济质态提升
中小微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也是扩大就业和内需的主力军,更是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活力源泉。
(一)放宽创业门槛。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一律不受资金限制。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扶持回乡创业,回乡创业企业享受外来投资企业同等政策。鼓励高校教师、学生自主创业,允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对租用所在学校实验厂房、设备进行创业的,所在学校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推进企业升级。到"十二五"末,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力争超2000万元,用于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担保服务、管理升级、改造提升、集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扶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实施中小微企业升级"111"培育工程,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企业提档升级。到2015年,全市培育1000家两化融合中小微企业,1000家小微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1000家企业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
(三)帮助开拓市场。大力推广应用本地产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制定本地中小微企业名优产品目录,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各级政府采购、国有医疗单位的药品采购及全市国有投资项目采购要向本地产品倾斜,采购进入目录的本地中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必须达到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考核。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相关单位使用本地名优产品的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予以通报。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本地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鼓励本地小微企业与市内外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引导中小微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重要展销活动,展位费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鼓励和引导本地超市、配送中心和商场等加大采购本地产品力度,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拉动作用。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自营出口增长幅度高的企业给予奖励。
五、以人才集聚为关键要素,强化实体经济智力支撑
人才是我市科学跨越发展的第一资源,打造人才集聚高地,是推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突出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家是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大力实施"152"企业家培育工程,全市培育100名领军型企业家,500名骨干企业家,2000名高级职业经理人。要提高企业家的政治地位,支持企业家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市各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专版,加大对企业家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实施"企业创新金梧桐"工程,市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用于组织优秀企业家、领军人才到国内外知名学府培训、参加高层论坛等,评选、表彰"淮安功勋企业家"、"十大杰出贡献企业家"和"年度经济人物"。
(二)加快高技术人才引进。实施"百名创新英才"引进计划,通过市场手段,采取载体引进、团队集体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多种方式,着力引进或柔性流动来淮工作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按照淮政发〔2008〕149号和淮人才〔2011〕2号文件规定予以扶持。工业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进的博士生、硕士生,有突出贡献的经市人才办认定后,5年内分期共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
六、以金融担保为主要手段,破解实体经济发展难题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加大信贷支持。各金融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确保全市银行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投向实体经济的贷款增幅高于全市贷款增幅。市政府设立1亿元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创新金融产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企业,优先发放贷款。实行中小企业金融帮办服务制度,由市中小企业局选择1000户中小企业,实行银企结对帮扶。扩大中小企业BCG专业融资服务市场的场地、规模,创新形式、创新产品,对入驻单位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年度超过4亿元的,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择优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与小微企业保险合作机制和"助小微、送金融、共成长"活动,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每年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幅全市第一的商业银行,由市财政给予专项奖励。
(二)扩大担保规模。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市财政对注册资本增量给予0.5-1%的奖励。金融机构要加大与具有经营资质担保公司的合作力度,担保放大倍数不得低于6倍。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新担保方式,有效解决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部分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由担保主管8部门组织评审后,可利用企业的专利证明、产品品牌、销售合同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对由此产生的贷款风险,在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中进行核销,保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
(三)降低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禁止对实体经济企业在贷款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各种附加费用,杜绝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的行为。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费率不得超过2%,其中国有担保机构不得超过1.5%;对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费率不得超过1%。
七、以财税政策为发展杠杆,扶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打造动态的全省税费最少、政策最优的发展环境,大力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我市现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实体经济重点倾斜,增强财政扶持实体经济的针对性。财政扶持资金额度根据财力逐年增加,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定扶持重点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3年期奖励扶持。对财政各类扶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加大税收扶持。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置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八、以平台建设为有效依托,完善实体经济服务体系
通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实体经济摆脱困境、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一)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主体、社会资源整合集聚的"一中心,八平台"市县乡三级服务网络,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对新建立三星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10-30万元财政补助;对提供专业设备共享和行业产品检测等设备、技术服务的,按不超过服务费收入的20%给予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到2015年,全市培育社会化服务示范机构50个、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30个、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个、注册资金超10亿元担保公司1个。
(二)加强载体建设。每年从市、县(区)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合理安排专项指标,用于支持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参与乡镇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建设,完善配套功能,打造一批特色型、集群化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每年安排不低于1800万元的乡镇工业集中区专项资金,支持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载体。九、以101%服务为重要保障,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创新服务理念,优化发展环境,用101%服务打造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高地、创业福地。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推动要素向实体经济集聚、空间为实体经济预留、政策向实体经济倾斜、领导力量向实体经济加强。成立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本意见的组织实施、督查考核、政策落实和表彰评比等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涉及政策的落实,并定期将政策执行情况报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公布"民企纳税20强"、"民企销售20强"、"优秀回乡创业企业"和"优秀高成长中小微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牌表彰;每年评选出工业经济突出贡献县(区)三个,分别奖励20万元。根据各部门、各金融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实绩,评选"服务实体经济十佳部门"、"服务实体经济十佳金融担保机构"和"服务实体经济十佳创新举措",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由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组织考核。将实体经济工作考核列入对各地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实体经济发展的考核实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机构,切实帮助实体经济企业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二)减轻企业负担。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各类政策性规定,公布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不得设立前置条件、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涉企收费清理,重点清理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进一步控减企业负担,年内涉企收费再降低20%以上。深入开展领导挂钩、进企业等服务活动,帮助企业解难12题、促发展。对活动中工业企业提出的问题,由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交办到相关部门,确保解决落实到位。本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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