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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江都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执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江都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消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扬州市江都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35号),现就你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执法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区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范围由原来的“江都市建成区”拓展至“江都区行政区域”。上述权力不包括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司法厅《关于扬州市在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18号)、《关于扬州市在相关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19〕84号)等明确交由江都区建制镇人民政府、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同意将2007年划归江都区城市管理局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还给江都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三、请你区统筹协调好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之间的关系,明确执法职责,理顺执法关系,持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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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消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扬州市江都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35号),现就你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执法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区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范围由原来的“江都市建成区”拓展至“江都区行政区域”。上述权力不包括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司法厅《关于扬州市在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18号)、《关于扬州市在相关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19〕84号)等明确交由江都区建制镇人民政府、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同意将2007年划归江都区城市管理局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还给江都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三、请你区统筹协调好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之间的关系,明确执法职责,理顺执法关系,持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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