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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6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6〕383号)文件批准,同意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54.7897公顷,其中耕地26.827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6年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建林村3组;浒墅关开发区大新村8组,石林村石羊6组;浒墅关镇横锦村金鸡7组,青灯横宅村6组;通安镇北河村7组,华山村1、4、5、8、9、10组,箭渎村2组,彭山村5、10组,颜家村12组,俞巷里村1、11组;镇湖街道山湖村3、4、7、8组,山湖村集体组,上山村8、14组,市桥村,秀岸村11、1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建林村3组1.7454公顷;
(二)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大新村8组1.2406公顷;
(三)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石林村石羊6组2.9168公顷;
(四)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横锦村金鸡7组3.7568公顷,其中耕地 0.3095公顷;
(五)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青灯村横宅6组0.1438公顷;
(六)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北河村7组1.5227公顷,其中耕地 1.1840 公顷;
(七)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1组0.1677公顷;
(八)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4组0.0224公顷;
(九)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5组0.0080公顷;
(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8组0.3884公顷,其中耕地 0.0005 公顷;
(十一)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9组5.0418公顷,其中耕地 1.8654 公顷;
(十二)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10组6.8872公顷,其中耕地 3.4977 公顷;
(十三)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箭渎村2组2.6620公顷,其中耕地 2.4784 公顷;
(十四)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彭山村5组6.2275公顷,其中耕地 2.9769 公顷;
(十五)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彭山村10组7.9587公顷,其中耕地 5.8515 公顷;
(十六)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颜家村12组1.8106公顷,其中耕地 1.1454 公顷;
(十七)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俞巷里村1组1.5104公顷,其中耕地 1.3801 公顷;
(十八)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俞巷里村11组3.7437公顷,其中耕地 3.2546 公顷;
(十九)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山湖村3组1公顷,其中耕地 1公顷;
(二十)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山湖村4组1.0778公顷,其中耕地 0.9847 公顷;
(二十一)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山湖村7组0.0333公顷;
(二十二)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山湖村8组0.0542公顷;
(二十三)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山湖村集体组1.0728公顷;
(二十四)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上山村8组0.9960公顷,其中耕地 0.8989 公顷;
(二十五)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上山村14组1.1308公顷;
(二十六)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市桥村0.9095公顷;
(二十七)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秀岸村11组0.1679公顷;
(二十八)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秀岸村17组0.592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26.8276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9.176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林地
0.6559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2.1902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10.7617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5.1776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每亩不低于1200元。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建林村3组;浒墅关开发区大新村8组,石林村石羊6组;浒墅关镇横锦村金鸡7组,青灯横宅村6组;通安镇北河村7组,华山村1、4、5、8、9、10组,箭渎村2组,彭山村5、10组,颜家村12组,俞巷里村1、11组;镇湖街道山湖村3、4、7、8组,山湖村集体组,上山村8、14组,市桥村,秀岸村11、17组
9月30日至
10月14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东渚支局、浒墅关支局、城区支局
9月30日

10月14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87514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府通〔2016〕3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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