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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苏州市南通市有关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苏州市南通市有关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7〕98号)无锡市、苏州市、南通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审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锡政发〔2017〕99号)、《关于报批张家港市等9个地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7〕70号)、《关于报请审批海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通政请〔2017〕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宜兴市及所辖宜城街道、屺亭街道、芳桥街道、新庄街道、新街街道、张渚镇、西渚镇、太华镇、徐舍镇、官林镇、杨巷镇、新建镇、和桥镇、高塍镇、万石镇、周铁镇、丁蜀镇、湖父镇、太湖湖区等19个镇(街道、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苏州市相城区及所辖元和街道、太平街道、北桥街道、黄桥街道、渭塘镇、阳澄湖镇、黄埭镇、望亭镇、经济开发区等9个街道(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苏州高新区及所辖枫桥街道、横塘街道、狮山街道、镇湖街道、浒墅关镇、东渚镇、通安镇、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等8个街道(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及所辖娄葑街道、斜塘街道、唯亭街道、胜浦街道等4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海门市及所辖海门街道、三厂街道、滨江街道、三星镇、常乐镇、悦来镇、四甲镇、余东镇、正余镇、包场镇、临江镇、海永镇、江心沙农场等13个街道(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们要指导所辖区(市)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不断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规划期内宜兴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198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1112.6公顷;苏州市相城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428.1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869.04公顷;苏州高新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248.6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15.73公顷;苏州工业园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8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2.1公顷;海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444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8907.2公顷。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你们要指导所辖区(市)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不断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到2020年,宜兴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40593.3公顷以内;苏州市相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18280公顷以内;苏州高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12900公顷以内;苏州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17500公顷以内;海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28333.3公顷以内。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安排宜兴市规划流量指标1000公顷,划定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1458.39公顷;安排苏州市相城区规划流量指标666.67公顷,划定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866.74公顷;安排海门市规划流量指标1400公顷,划定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1833.28公顷。你们应督促所辖区(市)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流量指标按期归还。四、充分发挥规划管控作用。你们要指导所辖区(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确保各业各类用地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引导各类建设用地科学布局、有序利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基础作用,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们要指导所辖区(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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