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9〕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制度,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抗风险、统筹调控能力,更好发挥基金调剂功能,推动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发〔2018〕1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市区统筹的范围包括市本级、清江浦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第二条
市区统筹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管理、分级经办的原则。第三条
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参保登记、基数核定、费用征缴、基金支付、关系转移等方面执行统一制度。第四条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科学制定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本级和各区在辖区内做好各自经办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操作规则,建立相同的业务账、表、卡、册,确保待遇审核、支付不出差错。第六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机制。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人社部门予以配合。各区税务部门于征缴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将当月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归集至在人民银行开设的“××财政局待划转社会保险费”账户。各区财政部门于征缴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开具划转“1020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至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划转凭证。市、区人民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划转凭证的同时,将其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每月20日前,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将经区人社、财政部门审定的次月用款计划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汇总,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发送市财政部门拨付。市财政部门须及时将基金拨付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分解到各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第七条
各区原累计结余基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市社保基金专户,作为市区统筹基金,由市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预算年度内,在各区完成规定收支任务的前提下,对当期基金合规缺口给予补助。结合省办法,适时建立市区统筹基金市、区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省级统筹调剂金由市按规定统一上解。第八条
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人社、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对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监管,按要求做好基金审计、检查工作,确保基金安全。第九条
市审计部门组织对市本级及各区市区统筹前2018年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延伸审计。第十条
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目标管理,各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列入全市高质量跨越发展目标考核,由市考核办对其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各区应加强市区统筹推进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扩面征缴、养老金发放主体责任,按照统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规范支出,确保社会稳定。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9年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根据上级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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