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8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6〕8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断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能力和市场化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取消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做好有偿使用费足额征收工作。2016年6月底前,市客管处负责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将2016年6月30日前的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足额收取到位。
2、做好有偿使用费账目清算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交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清算申请表、兼并重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客管处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3、做好预缴有偿使用费退款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市财政局审核后,安排有偿使用费清退专项资金及企业兼并重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个体经营者由市客管处转移支付至个体账户。
4、做好出租汽车承包费用调整工作。2016年8月底前,由市物价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加强行政指导,对采取公司化承包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指导企业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扣除有偿使用费的成本,重新制定租赁承包费标准,并与承包驾驶员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对聘用驾驶员代班的,同步下调代班费用。
5、做好社会维稳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信访、交通等部门,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形势的研判,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6、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媒体加强对取消出租车有偿使用费工作的宣传引导,凝聚改革共识,争取广泛支持。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稳步实施,确保取消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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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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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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