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9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09〕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切实加强我市开发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属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1、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实现安全发展。

2、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3、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认真完成市政府、市安委会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市政府对开发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控制指标管理和年度目标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开发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驻开发园区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在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接受开发园区管委会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6、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开发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7、明确管委会领导、所属各部门(单位)以及基层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8、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认真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开发园区安委会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9、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并逐年加大投入。

10、明确承担本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能力。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多、危险性大、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开发园区,应当创造条件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的专业监管力量。

11、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2、科学制定开发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做到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和妥善处置。积极配合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负责协助责任追究的落实到位。

13、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园区企业和人民群众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4、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激励奖惩机制。

三、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职责

15、承担开发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开发园区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和总结,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各类工作会议,承办目标管理考核、安全大检查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16、制定和实施基础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开发园区企业监督检查基础台帐,高危行业企业等重点企业应当实行“一企一档”。

1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按要求做好开发园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上报和分析。督促企业按规范建立完善企业自身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一患一档”并依相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18、督促园区内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制定完善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开发园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实行“一源一档”,加强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的监督检查。

19、参与开发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督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承担开发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接报和统计工作,并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以及相关单位、人员责任追究的落实。

2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22、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完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四、对涉及开发园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的明确

23、开发园区已设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有关执法的的条件、程序、范围和权限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明确。

24、开发园区未设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开发园区应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行政执法。

25、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开发园区范围内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询问、采集证据、勘验现场、研究讨论等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五、其他事项

26、本意见适用于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等市政府设立的对特定区域实行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

27、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对所属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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