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5〕1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5〕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确定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二、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新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后,我市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暂按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与浮动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从2016年7月1日起,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财政局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四、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县区要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实行财政专用账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应在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标准提足储备金,切实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9日?淮政办发(2015)134号.doc
?淮政办发〔2015〕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确定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二、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新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后,我市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暂按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与浮动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从2016年7月1日起,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财政局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四、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县区要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实行财政专用账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应在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标准提足储备金,切实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9日?淮政办发(2015)13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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