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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0〕16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163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现就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仍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03〕96号)和《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改变经费渠道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04〕112号)规定的范围执行。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统一筹集。(二)参保单位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实际工资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三)鉴于目前国家和省暂未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以及部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还未实施到位的情况,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定为:1.已实施规范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制度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现执行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项目)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2.尚未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参保事业单位和个人,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项目)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到位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项目)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办理补增缴手续。3.根据目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状况,参保的自收自支、差额预算(含定额定项)事业单位在执行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3〕96号文件明确的18—;33%六级浮动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参保的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的缴费比例在原24%的基础上,分别提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3%,所需经费仍按原明确的经费渠道列支。为了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从2010年度开始,建立基金财政兜底机制。4.个人承担的缴费比例,仍按本人工资收入的3%提取。个人缴费包含在单位统一的缴费比例之中。三、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保险金的拨付(一)各参保单位应主动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年审手续,并按规定及时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二)经办机构要在足额征缴的基础上及时拨付参保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的征缴和拨付,采取按单位全额征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进行。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金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三)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由原按季结算调整为按月结算的方式进行,各参保单位应在上月20日前,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20日—;25日对参保单位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变更结算并及时征缴养老保险费,于次月10日前,将参保的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金发放到位。(四)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为:1.离休人员(1)国家规定的离休费;(2)按省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3)按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上述(1)、(2)、(3)项费用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发放。2.退休(职)人员已实施规范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参保单位退休(职)人员按以下项目发放:(1)国家规定的退休(职)费;(2)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教护龄津贴;(3)按规定增发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上述(1)、(2)、(3)项费用由经办机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暂按原规定项目支付,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到位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职)人员工资标准(项目)和增资额由经办机构进行补增支付。3.其它费用,如护理费、交通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费、遗属补助、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仍按原经费渠道列支。(五)退休(职)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制度。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后,由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退休(职)条件和养老保险金待遇进行审核,按规定支付退休(职)养老保险金。(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保险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稽核工作。四、退休(职)人员的服务与管理退休(职)人员实行社会化服务与管理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有效提高退休(职)人员晚年生活质量,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鉴于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本着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原则,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挂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的牌子,依托业已形成的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管理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站(所),为退休(职)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二)参保的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职)人员的关系仍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其离退休(职)待遇的调整工作仍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并及时上报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三)参保单位在做好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的同时,还应按时做好非统筹费用的发放工作,非统筹费用可自行发放,也可委托经办机构发放。参保单位要继续关心本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四)从2010年10 月1日起,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纳入社会化服务与管理范围。(五)为有效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退休(职)人员纳入社会化服务与管理的参保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参保单位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且能按时履行缴费义务。2.参保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参保单位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缴费协议,并按退休(职)人员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5年的服务管理费。(六)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服务管理费主要用于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生存情况核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节日走访慰问、健康体检、文体设备和器材购置以及组织退休(职)人员从事各种文体公益活动等。(七)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和对退休(职)人员实施社会化服务与管理,是保障离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和提高老年朋友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五、其它(一)其它相关事宜仍按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3〕96号文件执行。(二)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三)本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四)本文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淮政办发(2010)16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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