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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20〕2号予以废止)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20〕2号予以废止)
徐政办发〔2018〕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从2019年起,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以下简称县级统筹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2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10元。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二、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一)提高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适当提高市区和县级统筹区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详见附件1、2)。
(二)提高重症精神病和巩固期精神病门特待遇。重症精神病按病种收付费月度结算标准从260元提高至300元,巩固期精神病按病种收付费月度结算标准从240元提高至280元。不具备按病种收付费条件执行的,可实行按项目付费,门特起付标准为20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70%。在一个统筹年度内,重症精神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6000元,巩固期精神病最高支付5000元。
(三)提高中药饮片基金支付标准。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中药饮片中的颗粒剂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乙类中药饮片(限复方使用的除外)1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三、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
(一)简化转诊转院手续。取消全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转诊手续,实现全市范围内就医无异地。跨统筹区在徐州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或徐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需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二)扩大参保人员就医选择范围。参保人员享受门特待遇时,可选择1家本统筹区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学生儿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受定点医疗机构级别限制。
(三)明确非正常转诊转院认定标准。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符合异地就医规定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转诊转院应报销额的50%给予报销。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2.县级统筹区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1
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88
80
75
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
93
85
80
50000元以上
95
90
85
附件2
县级统筹区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88
75
60
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
93
80
65
50000元以上
95
85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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