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审中介服务“四项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5〕1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审中介服务“四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5〕85号)的要求,现将扬州市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服务时限、中介机构目录等“四项清单”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一、严格执行清单
各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没有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要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实行动态管理
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适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动态调整主要包括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的调整、取消、增加和要素变更、收费标准调整、服务时限改变等情形。根据省政府要求,涉审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行政审批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扬开展业务的涉审中介机构目录清单,也将采用动态更新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中介数据库
在20个行业229家涉审中介机构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要按照“主动自愿、预选入库、行业分类、动态管理、竞争择优”的原则,组建中介机构数据库,本地新成立涉审中介机构、在扬州执业的外地中介机构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均可申请加入中介机构数据库,数据库包括中介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质资格、联系方式、执业情况、诚信档案等。各审批部门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数据库的组建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开展中介星级评定
各审批部门负责分行业制订涉审中介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评定办法包括评定范围、评定原则、评定方法标准及考核指标、评定结果运用、加强监督管理等内容。通过开展星级评定,建立涉审中介机构诚信档案,整合运用信用信息,引导中介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优化中介市场环境,为全市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
附件:
1、扬州市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目录清单.doc;
2、扬州市涉审中介服务机构(2015年度在扬开展业务)目录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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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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