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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金统筹制度、发挥基金共济功能,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近日,我市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9〕35号),现就《实施意见》内容作如下解读。一、出台背景2019年10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运行效率低、政策碎片化、基金池子小、抗险能力弱,明显不能适应新时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需要实行市级统筹。二、主要内容我市《实施意见》明确六项重点任务,具体体现为六个统一。一是统一基本政策。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和标准;执行统一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政策等。二是统一待遇标准。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确保待遇标准统一,执行全省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三是统一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当期基金收入由征缴部门全额及时缴入市级国库,再划转至相关市级财政专户。四是统一经办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费征缴、待遇支付、费用结算、档案和财务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五是统一定点管理。全市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统一协议管理办法、准入条件、评估规则、工作流程、协议文本、考核办法。六是统一信息系统。明确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2020年12月31日前构建市级集中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为统一规范基本政策以及经办管理、定点管理等提供有力支撑。三、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二是强化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强化基金监管,及时查处存在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四是强化责任考核,将有关指标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范围。五是强化宣传引导,让参保人员对市级统筹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做到合理有序就医。四、实施时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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