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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
?淮政办发〔201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税收协同共治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55号)文件精神着力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新格局,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大力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形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淮安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不断增强税收在淮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淮安高质量跨越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二、主要任务(一)建立政府主导的跨部门合作机制1.完善办税服务进驻职能。推进办税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 务服务中心(点),把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融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中去。2.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强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按照“部门信息交换为原则、不交换为例外”的要求,扎实推进涉税(费)信息的共享和涉税事项的联动监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政务信息资源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税务部门按信息共享的原则,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数据。3.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把纳税、缴费信用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考量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状况的一项重要评价标准。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3号),建立税收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涉税(费)案件审理水平,加大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将各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成效通过多种方式对社会广泛宣传。4.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税收管理。认真研究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行政部门管控,税务机关优化服务、规范征管”的税收征管模式。5.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协作共治。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 号)等文件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税务、人社、财政、法院、人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职责、密切配合的合作机制,在制度建设、征收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政执法、缴费服务等方面加强协作,合力推动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促进我市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可持续发展。(二)明确相关部门税收共治职责分工1.牵头推进税收(费)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纳税信用和社保费缴费信用与社会信用其他领域联动管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协同组织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对税收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市发改委、市税务局)2.提供企业跨境投资备案情况、项目投资信息、建筑项目投资信息等涉税信息。每年度终了后提供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取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和企业跨境投资备案信息。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联合建立税收经济分析工作机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公益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商品房价格核准备案信息。(市发改委)4.提供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优惠政策企业名单,亿元以上在手工业投资项目信息。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到市级税务部门转交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2个月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行业标准进行核查,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市级税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每半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各类新成立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和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开展“税收进校园”活动,建立“校园税法普及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市教育局)6.提供行政处罚信息、科技补贴(奖励)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名单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等涉税信息。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发现虚报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提供暂住人口居住、车辆登记、出租房屋、旅馆行业客房入住、驾校培训、驾照发放、外籍人员办理居住证、停车场等涉税信息。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协助。健全公安部门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核查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办理定期检验时,应当核查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市公安局)8.每半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市直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信息。(市行政审批局)9.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在业信息等涉税信息,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加快推进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探索联合编发税法普及教材,建立税法适用案例库。(市司法局)10.税务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和社保费完成、增减变化因素分析和收入预测情况。财政部门强化财政收入统计分析工作,为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提供财政补贴奖励、行政事业收费的相关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投资信息、工资奖金发放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财政拨款情况表、项目概算情况、单位项目统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信息、房地产项目土地返还款、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等涉税信息。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社保费收入时,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11.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信息、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事业工资总额核定单位名单、医保定点药店资料等涉税信息。与财政、税务部门协作,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加强数据共享。做好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征管的各项工作,推进“社保费并联协作管理平台”接口对接和应用工作。(市医疗保障局、市人社局)12.推广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在信息共享前提下提供宗地发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耕地占用、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动产登记、正射影像等信息。与税务部门合作,推行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办模式,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在税务部门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税务部门查封不动产时协助执行。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税务部门房屋交易征税自助查询。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依法要求其提供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通过与税务部门搭建的数据共享平台查询其税费缴纳电子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3.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房产项目容积率规划控制情况、项目规划(含房地产项目)等涉税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4.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名单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情况。提供表彰奖励企业信息。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共同构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数据复核等工作配合机制。(市生态环境局)15.提供房产交易、房产租赁备案情况,商品房成交统计情况、预销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网上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建安工程造价等涉税信息。每月终了20日内,在全市施工许可信息以及建筑工程发票管理信息方面,与市级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和税收检查时,以各自交换的工程项目信息为依据进行比对,对弄虚作假出具税票、不履行合同备案程序规避监管等违法失信行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16.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驾驶培训学校信息,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和市管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等信息,具体包括工程名称与地址、建设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投资额。(市交通运输局)17.每季度终了 20日内,提供水利部门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18.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及备案、拍卖行业许可证发放、企业技术(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进出口合同登记、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与人员招收备案信息。(市商务局)19.大型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境外演出团体和外籍人员来市内演出或进行文化活动前,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与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局)20.每半年度终了20日内,按照执业注册管理权限提供新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市行政审批局 )21.年审结束及时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发放情况。(市残联)22.关注被审计对象依法履行税收义务情况,将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跟踪处理结果。(市审计局)23.向税务部门提供市属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等信息。(市财政局)24.按年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底册(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和年报公示情况)、行政机关名单等涉税信息,推进事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市委编办)25.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进一步完善系统对接及数据共享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登记情况(各类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企业股权变更明细、企业增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外资企业的外籍个人股权转让等涉税信息及时共享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等共享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26.提供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厂内车辆发证等涉税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7.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相关信息。(市体育局)28.每月月底前,提供上月规模以上的工业分行业总产值、增加值、销量产量、固定资产投资等全市经济综合统计数据;错月提供工业企业利润;按季度提供居民可支配收入,按年度提供职工平均工资等涉税信息。(市统计局)29.提供农用车辆登记等涉税信息。(市农业农村局)30.提供粮食购销企业名单等涉税信息。(市发改委)31.提供公园收入等涉税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2.提供船舶登记、作业等涉税信息。(市交通运输局)33.提供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调解、拍卖、执行情况的涉税信息。提供社会保险欠费单位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信息,为社会保险欠费征收和强制执行提供司法保障。(市中级人民法院)34.积极做好推动税收保障立法协调基础调研工作。(市司法局、市税务局)35.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办税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点)。强化涉房交易与登记协作,精简办事流程,推进“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线上共享、统一出件”。(市行政审批局)36.督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保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实施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对外付汇或者扣缴税款时,应当予以协助。(淮安银保监分局)37.在权限范围内协助税务部门查询存款资料、开户情况,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归集、欠费用人单位账户查询、划款和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及时将社保费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人民银行淮安中心支行)38.每月终了20日内,提供进出口总值及分贸易方式、分贸易企业进出口数据和大型设备进口信息,提供查处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理情况。按年提供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淮安海关)39.与税务部门协调配合,维护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信畅通。(市专用通信局)40.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监督并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代收代缴行为。加强税银联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淮安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41.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发放等涉税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2.积极开展税邮合作。(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43.提供人防工程建设情况、人防工程出租情况等涉税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4.提供渔业船舶登记信息。(市农业农村局)45.根据需要提供工业用水信息。(市自来水公司)46.根据需要提供与纳税人相关的用电信息。(淮安供电公司)47.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财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配合财税机关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三)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税收共治1.推动政府购买税收服务,鼓励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税收公共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法律服务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涉税专业服务、法律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涉税服务,并加强监管、规范涉税服务活动。3.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收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公益组织要与税务部门加强合作,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三、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淮安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对全市税收共治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履职尽责,协同做好全市税收共治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共治的统筹和领导,建立税收共治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二)狠抓任务落实。各级税务机关担负主体责任,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措施,加强协同配合,依法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税法得到严格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将市本级及分县区相关数据按时点要求报市税务局;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县区本级及分镇(街道)相关数据按时点要求报县区税务局。(三)严格目标考核。各地要把税收共治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负有税收共治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问责追究。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对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相关的支出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财政、税务、信用、审计部门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最大限度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淮安税收协同共治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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