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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7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09〕1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09〕132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规划和勘测设计管理1.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报审程序。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批文要求和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设计任务书,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切实履行规划设计审批手续。在向规划部门报审设计方案时,还须将沿街、沿路(含退让红线地块)环境设计、绿化设计、亮化设计以及依附于市政工程的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路灯、公交站台、电话亭、报纸亭等设施及主要材料品质、色彩一并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必要时规划部门应组织沿街沿路市政基础设施有关主管部门一同参与论证)。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进行审查,以确保工程符合建设标准和满足功能配套要求。2.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设计质量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设计单位不得分包、转包设计任务,不得挂靠或转让资质,进行违法设计。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加强对项目的调查研究,要综合考虑沿路、沿街的红线退让地块景观、设施建设,完善优化设计方案,以努力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与市政工程配套的公用工程的管线要同步设计,应广泛听取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意见,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线单位设计,最终应由设计单位统筹协调。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实际情况,严格把关,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建设标准,管线配套齐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二、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3.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备案登记制度。建设单位须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如暂不具备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须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证等材料,办理施工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按规定违法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4.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机构,要健全机构设置,配备各种专业人员。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方案,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坚决责令整改到位,对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5.加强对市政监理单位监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单位行为,加大对监理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监理业务的查处力度,检查其是否按合同落实人员、设备,督促其落实责任,做好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工程质量事故苗头,坚决消除质量隐患,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要严加处罚。6.推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工程创优活动。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条件,落实安全责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要严格履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工程施工现场应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纪律牌、安全标语牌、安全记录牌、文明施工制度牌以及施工平面图。对专项维修工程、市政设施养护工程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实施的强弱电管线铺设、供热工程、燃气、自来水等施工现场,应设围挡和警示标志公示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公共安全,政府提倡工程建设各主体单位进行创优活动,凡是达到市优、省优和国优工程量的工程,在施工合同中要明确创优目标,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经典规划、精制建设”的要求,创建优质工程,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奖励,以推动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三、进一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7.认真履行竣工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市财政、公安、规划、城管、建设等部门和道路、雨、污水、路灯、档案等行业管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部有关规定要求。8.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请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无《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市审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市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尾款。四、进一步规范竣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工作和养护管理工作9.落实责任主体,及时移交。为确保建成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尽快发挥效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养护管理、清扫保洁。凡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备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移交,园林、绿化养护满1年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主城区的主、次干道,桥梁,路灯以及雨污水管道由市建设局负责接收,主城区支路以下的道路由所在区建设局负责接收。主城区主干道绿化由市林业局负责接收,次干道以下道路绿化由所在区建设局负责接收,交通设施由市公安局负责接收。10.规范移交管理,保证及时接收。为了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顺利交接,建设单位在移交前,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项目前期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质量保证资料、竣工图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含CAD竣工图)。二是移交的工程必须做到工完场清,雨污水管道及检查井内不得有垃圾杂物。三是污水管道通水前须经闭水试验,并经污水监管部门签署有关意见。四是工程移交时,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保证资料等工程资料齐全,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完毕。11.由市交通、水利、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部门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质量保证资料等工程相关资料,书面通知市(区)建设局办理移交;市(区)建设局接到移交申请后,在15日内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财政、公安、城管、雨污水管道、路灯、市政设施养护等管理部门进行对口交接,移交时,实体与资料一并移交。涉及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与管养单位协商解决,交接后,及时办理工程移交证明。市(区)建设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也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12.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也可由建设单位与养护单位签署代维协议,委托养护单位代为维修。保修期满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解除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13.已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养护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养护维修工作。在保修期内,非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的养护费用,市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计划;由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养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14.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的道路、桥梁、路灯、供水、排水、燃气、停车场、公共广场及其附属的管线等工程遵照执行。1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淮政办发(2009)13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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