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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5〕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工作,规范市场秩序,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一)明确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推动燃气普及发展、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的同时,要切实落实和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和用户,定期检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确保做到安全、优质、保供。(二)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市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燃气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道安全运行以及违法压占管道的处理和管道事故的应急抢修等工作。切实加强对市直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包括液化气储配站、汽车加气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其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点进行取缔和查处;加强对辖区内使用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的企业(单位)、个人安全使用燃气设施的督促、指导,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加大对违规用气(户)的检查力度,督促其及时整改;督促持有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企业定期进行用户安全检查。(三)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市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建设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质监部门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燃气充装等环节的安全监察。公安部门(含公安消防)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的燃气运输安全管理。(四)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相关档案备查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燃气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二、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建设经营市场的管理(一)依法按标准规划建设燃气工程。各地在城市新区、旧城和小城镇等规划建设中,要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建设用地,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实施严格控制,不得改作他用。要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大力发展城镇管道天然气,合理设置天然气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站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二)严格执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明晰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并将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论证。坚决禁止不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直接批准引进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对经营区域重叠或界线不清的要及时纠正,重新划分特许经营区域;对未按规定签订协议或协议内容不完善的,要抓紧补签或完善,并将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报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三)切实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的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厉打击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疏堵结合,合理设置供应网点,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及无照经营燃气的行为;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充装过期钢瓶、无条形码标识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及在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四)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不能安全运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三、不断强化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保护工作(一)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强燃气设施巡查,结合地下管线普查,建成完善的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系统。(二)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措施,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行为的管理,防止管道设施被外力损坏,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施工单位盲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燃气管理部门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三)加强用户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完善燃气用户设施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燃气用户设施的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指导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可根据供气合同的约定,采取临时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四)加强建(构)筑物占压燃气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大对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清除力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的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消防安全隐患。四、不断提升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保障水平(一)健全燃气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燃气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部门联动、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不断健全完善燃气安全管理网络,建立乡镇(街道)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基层管理作用。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经营,及时上报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二)加强燃气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充实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配备足够的燃气监管执法人员,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健全燃气管理、执法等经费保障机制,将依法履行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燃气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三)强化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机制,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小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提高公众的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技能。督促辖区燃气企业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附件:淮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30日?淮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燃气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我市城镇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整治方案。一、整治目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企业职责,健全燃气管理长效机制。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制售假劣、违章占压、野蛮施工等查处惩治力度,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和行业技能培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确保燃气生产使用安全。二、整治内容1.大力查处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坚决遏制掺混二甲醚、擅自设点、倒灌倒卖、非法运输、无证经营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2.打击瓶装气违规灌装行为,加强对钢瓶安全管理整治,对钢瓶充装、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和查处;严格执行“一瓶一码”充装规定。3.加强对燃气老旧管网、管道占压等燃气管网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占压燃气管线、损毁、破坏、偷盗燃气设施的行为。4.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入户检查情况等的监督检查。5.加大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6.强化各县、区(管理委员会)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适时举行应急救援演练。做好燃气应急抢修工作,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燃气使用安全。三、职责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燃气行业检查及对燃气企业的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挂牌督办、勒令停产停业等方式予以整改;充实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配备足够的燃气监管、执法人员;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制止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按照规划合理布局供应站点,加强对燃气企业、供应点的监管,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并依法对无证经营等燃气非法行为进行查处,做好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等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地方政府与联合执法组的配合工作,协调各区安监局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整改。市质监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等环节的安全监察,依法查处充装过期钢瓶、无条形码标识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及在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市工商局: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燃气经营环节中掺杂使假及无照经营燃气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执法行为人员的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进行从重处罚,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道路的运输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市城管局:负责组织督促县区对占压燃气设施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市法制办:负责对相关部门燃气行政执法行的法制监督工作。市消防支队: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指导。四、工作步骤专项整治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底,分四个阶段实施。(一)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区内的瓶装燃气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排,重点排查燃气设施、老旧管网、管道占压等燃气管网安全隐患,对瓶装燃气非法供应点,非法充装、销售不合格钢瓶的站点,非法配送燃气车辆等进行摸底。(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在调查摸底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规模较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对规模较小、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各执法部门结合日常巡查、监管、执法,作好清理整顿工作。(三)复查评估阶段(2016年1月20日至1月30日)。各部门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于2016年1月2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有重点地组织复查,并于1月25日前将整治总结上报市政府。(四)长效管理阶段(整治期内)。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集中专项整治及各部门巡查制度,对瓶装燃气的无证经营、使用超期瓶充装燃气、非法运输燃气、清理违法占压、损毁燃气管线和燃气的质量抽查列入日常监管,对集中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中查处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形成持续高压打击态势,巩固整治成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增强合力。为加强对我市瓶装燃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法制办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抽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作意识,健全联席会议、统计分析、情况通报、检查总结等工作制度,选派法律意识强、有经验、懂技术的执法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做好本企业的安全自查工作。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因落实不力引起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要以此次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结合本行业、本企业近期和往年同期生产安全隐患的特点,着重组织对事故隐患较大、管理薄弱、问题突出、隐患整改不力、多次或重复出现同类隐患的单位及部位开展专项自查自纠,以点带面,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确保源头治理到位。(四)广泛发动,确保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燃气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增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自觉性,同时,加强社会媒体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淮政办发(2015)14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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