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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17〕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提高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凡经人防主管部门登记的地道、防空地下室等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均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范围。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使用人防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使用和管理的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人防工程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作为日常维修、保养、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水电及民用通风设备的维修保养,人防设备(人民防空防护防化和警报设备、储水箱、战时通风设施等)的维修更新,防护疏散功能的维护。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无主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二、实行人防工程分级、分类维护管理模式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负其责、权责明晰”的原则和属地管理要求,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人防工程分级管理体系。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发放城区内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各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乡镇(街道)按规定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并协助人防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以民防工作进社区为契机,探索人防工程委托社区管理的方法,落实社区人防机构维护管理工作内容和经费,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人防工程监督管理网络。针对不同的建设年代、不同使用要求、标准、性质以及人防工程的基础设施、防护防化设施、平战转换设施等实际情况,人防工程实行分类维护管理。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要以科学鉴定评估为依据,制定合理维修保养标准和措施,突出维护重点,保证人防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三、建立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定期对辖区内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内外环境、口部通道、使用状况等组织检查,并录入人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乡镇(街道)应每半年对辖区内人防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人防工程的检查比率要达到100%;市人防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人防工程抽检比例要在20%以上。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规定,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要定期保养、维护、维修,建立维护保养记录,保持其功能完整,运行良好,由平时管理使用单位负责防护防化设备的日常维护,包括防护防化设备表面的除尘、除锈、补漆、添注机油,清理扩散室、滤毒室、风道等,每月至少开关一次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平时门扇下应用楔形硬木垫托。防护、防化设备日常维护和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的费用由平时管理使用单位负责。防护、防化设备中、大修和专业维护保养服务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承担。四、深化防护工程体系标识标注的维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依法结建防空地下室实地标注和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地域标识牌、指示牌设置要求。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将标识标注安装质量列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同步验收;要将已安装标识标牌纳入人防设备设施监督管理范围,定期检查、清理和更换;要将标识标牌管理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要加大对人为损坏标识标牌行为的处罚力度,由损坏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通过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标识标牌安装牢固、字迹清晰、引导准确。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要结合标识标注工作,在城市商业繁华、人员密集等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疏散演练,检验并优化标识标牌设置方式,激发民众对标识标牌的自觉保护意识,让标识标牌更好地融入城市建设,成为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元素。五、建立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防汛安全措施,依法保护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不受损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各使用管理单位。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相关防护功能的安全检查;公安、消防、住建、质监、安监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监管,督促使用管理单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乡镇(街道)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统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人防主管部门应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适时组织安全检查,确保辖区内人防工程安全无事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做好人防工程使用期间消防、治安、环境保护、防疫、水电和防汛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项安全责任负总责。六、健全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平时合法使用人防工程的有效证明,是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由工程所在地辖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和审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未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推行合同管理,人防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要与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管理义务和违约责任。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对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履行变更申请。《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转让,使用人和使用证登记不相符或经人防主管部门检查评定工程维护管理不合格的,取消工程平时使用人的使用资格。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与工程所在地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必须报经发证机关批准,重新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申请补证。禁止伪造、编造、冒用、涂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未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到期未重新申领的,视同放弃使用。七、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机构建设为克服“重建轻管”现象,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增强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成立专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机构,实行“建管分离”,将维护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通过内部整合保证维护管理机构核心管理人员的稳定,同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将懂专业的人才吸引到维护管理队伍中来。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积极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市场化,积极探索由专业的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新路径。要加大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社区人防机构和志愿者的培训力度,普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等知识,规范维护管理操作流程,增强使用、维护和管理能力。人防设备、信息通讯、通风、水电等专业维护管理人员,应在培训合格后上岗。八、创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按照“以人为本、方便使用、经久耐用、美观实用”的要求,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加大人防工程设计创新和技术创新力度,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在人防工程中的应用。加快人防设备产品提挡升级,拓展智能技术应用领域,运用智能建筑和物联网技术等对人防工程进行动态实时管理。逐步实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可视化、网络化、智能化,最大限度地提高人防工程使用寿命、降低维护管理成本,进而形成依法维护、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模式,最终达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科学化、经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人防工程的完好率。九、加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的执法检查力度各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对变更人防工程战时用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违规使用人防工程等行为,人防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吊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将依法配建工程的停车位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租期超过3年)。结建工程停车位于2013年5月1日前出租的,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应协调使用管理单位规范承租行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结建工程停车位自2013年5月1日起仍然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租期超过3年的,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纠正,补签维护管理协议,补缴相关费用。十、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项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足额安排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要按规定,从平战结合收益等渠道统筹安排维护管理资金,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要。其中结建工程要将停车位租金收入总额的20%-30%,用于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各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十一、严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政策措施,推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市人防主管部门要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列入对各县(区)年度人防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淮政办发(2017)9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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