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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徐政办发〔201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筑牢城乡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村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强指导管理,完善保障政策,不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11年底,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居委会)都有1所村卫生机构,每所村卫生机构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农村每千人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村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机构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等政策全面落实,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到2015年,村卫生机构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每个村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条件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2.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机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村(居委会)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地理交通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居委会)设置1所村卫生机构,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按15分钟就医圈的要求酌情增设。村卫生机构由政府、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举办或镇卫生院领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各地要按照村卫生机构全覆盖的要求,抓紧完成机构规划设置工作。
?3.加强医疗设施设备建设。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村卫生机构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确保与其功能和所承担的任务相匹配。采取政府投入及村集体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推进村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重视加强村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机构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实施县、镇、村卫生机构宽带联网。根据村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机构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加快建立村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鼓励各地积极争取省对经济薄弱地区村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经费扶持。
?(二)推进一体化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1.统一人员管理。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村卫生机构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可在辖区内各村卫生机构之间合理调配。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凭证执业,定岗定职,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2.统一业务管理。乡村卫生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提供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合理划分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交给村卫生机构承担。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机构日常服务的监管,督促村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医疗服务规范,并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记录。镇卫生院要组建由公共卫生医师、临床(全科)医师、护理人员等组成的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实行辖区分片责任包干,指导村卫生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3.统一药械管理。加强村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建立规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村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由镇卫生院统一配备,严禁村卫生机构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机构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4.统一财务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范村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在省定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内,制定村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徐卫基妇〔2009〕20号)文件精神,规范村卫生机构资产和收支管理。
5.统一绩效考核。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市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村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镇卫生院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三)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1.将村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目前,全市村卫生机构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基本药物由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2.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认真执行村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并将村卫生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村卫生机构运行经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3.实施乡村医生定额补偿。村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各地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参照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统一制定定额补偿标准。要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核定乡村医生报酬,对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的乡村医生应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4.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部门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职乡村医生,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徐劳社险〔2009〕2号)文件精神,给予适当补助。
?(四)健全培养培训制度,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1.开展在岗培训。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务实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例会等形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依托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村卫生机构推广应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周。
?2.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着眼长远,编制城乡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需要,做好免费定向培养工作,及时为村卫生机构补充人员。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卫生机构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3.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进行统筹安排,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用于公开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以及村卫生机构新补充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适应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发展要求和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立镇卫生院编制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市将把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机构建设有关指标纳入医改年度考核内容,适时通报考核结果。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以及村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市政府将市区(不含铜山区)村卫生机构补助资金纳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将代补资金管理范围,省对贾汪区补助低于省对铜山区补助标准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加大向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省专项资金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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