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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创业工作,推动扩大就业与提升质量并重、创业带动与促进就业并举,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潜力、释放创业活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城镇新增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扶持成功自主创业1万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3万人;创建以“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为一体的全新创业载体,遴选认定市级以上创业示范载体20个。推进统一规范和灵活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实现普惠均等,就业环境更加宽松和公平。 二、坚持就业优先战略 (三)促进就业稳定增长。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挖掘第一、第二产业就业潜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扬州中心支行,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鼓励创新提升就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引导、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挖掘就业潜力。推进“互联网+”发展战略,创新发展产业、行业模式和业态,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培育创新创业新亮点,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就业质量。落实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扬州中心支行) (五)积极预防调控失业风险。完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正在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的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用好用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政策,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工作制度,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定期科学分析研判,及时预警预报,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将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突出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逐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优化登记方式,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优化工商注册流程,实现网上办理名称核准、网上预审登记、网上核准登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编办、市法制办) (七)推进创业载体建设。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技术平台等基础建设,促进其吸引和集聚海外人才。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运用购买公共服务成果的方式,用市场化办法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引导各类创业载体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融合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咨询和创业指导功能,创新孵化方式,提高孵化成功率。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八)完善创业补贴扶持政策。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统一按省规定的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补贴。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并由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扬州中心支行) (九)加大创业减税降费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 (十)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各地创业担保基金总额要在2-3年内增加到1000万元,增加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安排。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的门槛,对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扬州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十一)培植创新创业主体。分类推进各类创业主体自主创业,重点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农村创业富民、返乡农民工、引进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等计划,突出抓好创业能力提升、创业政策拓展、创业孵化推进和创业服务优化。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创业。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工作。每年开发或腾出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逐步增加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岗位比重,使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够参加就业见习。要加大对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政策扶持,落实好见习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见习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对被见习单位提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协议期限继续发放见习补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要求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解决就业见习期间的后顾之忧;强化就业见习效果评估,加强对见习单位的考核力度,完善“优奖劣汰”制度,提高见习质量,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一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年度内被评为“优秀”的见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给予10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残联) (十四)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各地要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公益性岗位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对就业困难家庭人员的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参加就业见习,对未留用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可再提供一次见习机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十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六)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工作。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编办) (十七)完善帮扶与救助联动机制。加强就业创业帮扶与困难救助联动协调,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可在6个月内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十八)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顺应产业结构调整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对不具备开办岗前培训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少的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九)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机制。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健全以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对通过政府招标并中标的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开发的模拟实训、电子商务、网络创业等专项培训项目,经认定后纳入政府免费培训补助范围。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以及在大陆(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台办、市外办、市残联) 六、优化就业管理与服务 (二十)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特别是基层购买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和效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妇联) (二十一)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市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打造社会保障卡、门户网站、12333电话咨询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基层服务平台“五位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体系。优化就业信息服务手段,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场所推广配备电子化便民设施,提供网上就业办事服务,开通自助办理业务。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构建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格局。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施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对经评估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建园补助。加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引进和培育,打造一批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每年评选“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和“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给予一定补贴和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二十三)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及时按规定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加快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实现《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协同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五)落实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加大工作问责力度,对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资金落实到位。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七)加强就业统计监测。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就业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企业监测点平台,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努力防范和化解失业问题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风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残联) (二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积极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继续办好创业大赛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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