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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8〕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破解“谁来种地”问题的重大举措。为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推进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1号)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以提高全市农民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核心,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为抓手,努力打造一支满足现代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二)目标任务从2018年起,全市每年培训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职业农民4万人以上,其中:争取省部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培训2万人以上,统筹地方培训经费开展培训2万人以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年均递增5%以上,到2020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53%以上;每年认定新型职业农民3400人以上,到2022年认定新型职业农民1.7万人以上。二、工作重点(一)突出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规范管理。重点规范认定管理,各县区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省“认定管理指导意见”、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发布具体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按照自愿申请、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规范认定,推进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体系。同步规范证书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实行电子化、动态化管理。(二)精准开展免费教育培训。围绕农民所需所盼所想,建立以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职业农民为主要培育对象的数据库。实行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专业服务型按岗位的分类培训,推行理论与实践、室内与田头、集中与分散、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支持采取弹性学制、“半农半读”形式就近就地开展中等农业职业教育。深化与各类院校合作,开展委托定向培养。实施专家、农技人员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长期跟踪培育服务。(三)推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围绕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形式、多层次、广覆盖、制度化教育培训需求,强化培育机构师资队伍、实训基地、教材课件、信息化等方面建设,着力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建立以涉农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为主体,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三、保障措施市政府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委牵头会同财政、教育、人社、人才办、农工部、编办、金融办等部门与单位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台工作意见,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督查考核,有力有效推进工作开展。要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创业特点,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项目倾斜、金融保险扶持、就业创业引导、医疗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落实与扶持力度,壮大队伍规模,增强发展能力。?附件:1.淮安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2.淮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淮安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 长:肖进方 副市长副组长:李金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进成 市农委主任姜洪洋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市人才办主任成? 员:徐礼球 市委农工部副部长? 荣道禧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程永清 市教育局副局长? 毕丰书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峰 市人社局副局长? 钱? 军 市金融办副主任? 王兴龙 市农委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王兴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附件2淮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的战略部署,为提升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加快培育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职业农民队伍,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苏农科〔2018〕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素养,掌握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能,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作为主要职业,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第三条? 通过教育培训、科技指导、规范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动态管理,开展定期考核。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第四条? 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工作,要以农业从业者自愿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当前我市认定的重点是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一)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较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有一定产业规模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文化素质较高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企业骨干、返乡回乡下乡涉农创业者等。(二)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三)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农资营销员、农业技术指导员等。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二)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3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市户籍人员;(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专业服务能力以及相应的示范带动能力;(四)已经通过一定学时以上的农业职业教育培训,并获得涉农专业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农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农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第三章? 认定标准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初次认定的等级通常为初级。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认定总数的20%、5%。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三个等级,主要从学历水平、种养殖规模、培训学时、从业年限、带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具体情况详见表1、表2:表1: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分类参考表 项目 类别 认定 等级 学历 教育培训 (学时) 示范 带动 (户) 从业 年限 (年)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倍) 种养规模 生产 经营型 初级 初中 48 5 3 2 见表2 中级 高中或 中专 72 10 5 3 见表2 高级 大专 120 20 8 4 见表2 专业 技能型 初级 初中 48 5 3 2 ? 中级 高中或中专 72 10 5 3 ? 高级 大专 120 20 8 4 ? 社会 服务型 初级 初中 48 5 3 2 ? 中级 高中或中专 72 10 5 3 ? 高级 大专 120 20 8 4 ? 注:表1所述内容均为认定类别的最低参考依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指的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几倍及以上。表2: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种养殖规模 类别 ? 级别 大田作物(亩) 蔬菜(亩) 林果(亩) 生猪 年出栏(头) 羊年出栏(头) 肉禽 年出栏(羽) 蛋禽存栏(羽) 奶牛存栏(头) 水产养殖(亩) 初级 50 10 30 50 30 5000 500 20 20 中级 100 30 50 500 300 20000 2000 100 50 高级 200 50 80 2000 500 50000 10000 300 100 注:从事种养结合或其他混合经营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70%以上(表中未列种养产业参考值的,由所在地在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细则时,根据本地产业特色进行明确)。第四章? 认定管理第八条? 认定管理工作以县(区)为主,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人社、财政等相关职能单位,颁布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和动态管理等内容。认定管理办法要按层级报设区市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认定工作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主管部门可委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职业农民培育指导中心、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采集统计、信息库管理及相关服务等认定事项,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第十条? 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从业者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社区)、乡镇核实,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县(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或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对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农民,原则上由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农民职业身份的有效凭证。第十二条? 各县(区)建立本地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定期将新型职业农民信息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定期复核,复核合格的初级职业农民的人员,达到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本应认定标准的,可逐级晋级。第十四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出:(一)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三)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四)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五)将证书出借给他人使用;(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第十五条? 严格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违纪事件,确保认定管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第十六条 保障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实施工作,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实施体系,配套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认定管理经费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经费中列支。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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