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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0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5〕1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15〕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出资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也纳入本次清理规范范围。二、清理规范的措施(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服务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如环评、安评、地震安全性评价、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检测等评估事项应实行最高限价,同时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如稳评、防洪评价、日照分析等无收费依据的项目,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由企业承担。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国家有规定的按现有标准减半收取。大力精简合并收费项目,力求实现“一窗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市审改办会同市法制办、软建办、政务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规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适时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建立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相结合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状况纳入监督管理,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通过建立黄牌警告制度、黑名单制度、违法经营者名录等,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状况和考核结果,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三、工作步骤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从2015年8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具体步骤如下:(一) 全面清理(9月5日前)。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和本行业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提出保留、取消、合并或调整的意见,如实填报市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表(见附件),并报送市审改办。(二) 论证评审(9月20日前)。市审改办会同市法制办、软建办、政务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三)编制目录(2015年9月底)。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由市审改办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物价局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实施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清理规范工作的具体方案,统筹安排,有序实施。(二)明确任务分工。市审改办负责市政府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牵头协调工作。各审批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市政务办负责对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监管;牵头建设中介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中介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服务告知、执业行为评价、执业信息公示和部门关联考核等功能;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制定对审批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履行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职责考核办法。市物价局、民政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审改办要会同市软建办、政务办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淮政办发(2015)1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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