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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15〕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83号)和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探索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公用安全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功能,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有效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研究制定促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二)市场化运作。遵循保险市场规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引导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通过建立与投保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促使电梯使用管理相关单位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三)整体推进。注重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操作性和可行性,逐步完善购买流程和理赔程序。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各行业、各维保单位的参保率,尽快扩大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到2016年底,基本覆盖全市在用、在建电梯,建立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形成投保单位持续承受、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惠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范围和主体(一)本市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二)在用电梯的投保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新安装电梯的投保主体为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五、安全责任保险(一)投保方式本市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代理人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既是投保义务人,也是投保代理人。在用电梯使用单位可通过签订维保合同的形式,委托电梯维保单位统一办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手续。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在用电梯的投保,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委托维保单位办理。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应在明确使用管理单位(即责任单位)后,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检验机构参与投保的方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二)保费交付各类型电梯费率、保费基准价格按照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规定及公开招标结果执行。电梯维保单位应该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其在办理投保时缴纳;电梯使用单位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时,委托电梯维保单位代其缴纳;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使用单位通过签订维保合同方式,在支付维保费用时委托维保单位代其缴纳。电梯检验机构应缴纳保费作为政府补贴,由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投保量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由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划拨。拆迁安置房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经费应一次性列入征收安置成本中,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经费渠道,明确投保经费来源。住建部门要依法积极探索重大修理基金的列支方式。六、保障措施(一)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抓实抓好。市安委会统筹推进此项工作,建立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二)质监部门发挥行业管理优势,研究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工作措施,指导监督维保单位推行规范化的电梯维保服务和保险格式化合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全面实施。同时,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全市电梯的实时监测、智能管理,确保电梯安全。(三)各级住建部门积极协助质监部门开展居民住宅楼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工作;同时会同属地政府研究明确保障民生、拆迁安置类项目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加快推进工作。(四)各级安监部门可将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五)各级财政、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为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研究、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行业内电梯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特别是涉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必须应保尽保,以提升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七)保险经纪公司要制定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并督促共保体执行。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数据库,专人维护,实时更新,及时汇总分析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进展情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督促指导协助共保体做好日常的防灾防损、理赔工作,对有争议的理赔案件进行协调处理。(八)电梯检验机构作为政府职能明确的检验机构,要积极宣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应投保电梯的相关基本信息,实时更新;要及时做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的预算,按时与承保保险公司对接结付。(九)承保保险公司按照服务承诺,具体实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 进一步简化、优化操作流程。(十)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制造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比例,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七、工作步骤(一)宣传启动(2015年8月)。质监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电梯安全相关方及保险经纪公司、中标保险公司召开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启动会议,宣讲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二)投保准备(2015年9月)。保险经纪公司组织承保保险公司做好投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推动投保(2015年9月起)。质监部门推动受委托代理的投保人统一缴纳保费。当年承保电梯力争达到应保数50%(含其他保险公司已承保尚在保险期间的电梯),力争2年内实现全覆盖。(四)履约检查(2015年9月起)。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各级质监部门加强对中标保险公司的后续履约管理,对中标保险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按时向省电梯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提交评估报告。(五)长效管理(2015年11月起)。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经验,构建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八、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各级政府及质监、住建等部门要把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质监、住建、安监等部门、保险经纪公司和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提升电梯安全各相关单位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营造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三)协调配合,稳步推进。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作为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按文件要求做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努力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参保率、覆盖面和理赔质量水平。质监、住建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稳步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四)强化督查,确保进度。各级政府要制订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进度督查计划,加大对本地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各项既定指标的督查力度。积极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督促提升保险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9日?淮政办发(2015)12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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