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配套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1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09〕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配套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配套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配套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关闭步骤、验收程序和奖励资金发放办法,规范关闭程序,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积极性,确保如期完成关闭任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闭步骤
在《方案》规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实施关闭,具体步骤如下:
(一)下达关停通知。各有关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企业关闭工作机构应依据《方案》的要求,在关闭期限2个月前向拟关闭企业下达关停通知书,督促企业按关闭时限,制订关闭方案,倒排工作进度,有条不紊地推进停产、关闭工作。
(二)停止生产供电。立窑停产后,企业应向所属关闭机构报告,由所属关闭机构牵头召集有关单位到关闭企业立窑生产现场,切断立窑生产用电,并报市关闭办确认。
(三)拆除立窑设施。各有关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企业关闭工作机构负责督促企业做好立窑拆除、现场安全、放射源送储及影像资料留存等工作(应保留立窑拆除前、完全拆除后两个时间点从相同角度及参照物拍摄的影像资料),协调解决拆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将立窑拆除到位。
(四)逾期强制执行。逾期仍未拆除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一周之内强制断电,一月之内强制拆除。
对照《方案》关闭批次及时间要求,主动提前关闭的企业,应向所属关闭工作机构报告,并按上述程序实施。
二、验收程序
《方案》中规定范围内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按照时间要求拆除立窑,依法收回排污许可证,撤回水泥生产许可证,收回营业执照,中断立窑水泥生产用电,放射源安全送储。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检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的办法进行。立窑拆除后,各有关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企业关闭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关闭办报告,由市关闭办对立窑拆除现场进行验收。立窑完全拆除、放射源安全送储、文字影像资料齐全等条件具备的视为验收合格。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列入《方案》关闭名单的企业,且无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可享受市级奖励。
1、证照(工商营业执照、水泥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齐全,非法生产的企业;
2、未经有权部门批复,企业擅自新建的立窑;
3、2007年底前已关闭及市政府已下文明确要求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
(二)资金来源
市级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省级奖励资金,由市关闭办按照省有关要求,组织企业分批申报;有关县(市)、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省级奖励资金拨付程序按省规定办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由市关闭办提出申请,经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关闭企业。
(三)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关闭企业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享受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每拆除一座立窑,在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奖励50万元。各有关县(市)、区可视财力情况,自行确定配套奖励标准。
关闭企业每一放射源安全送储,补贴1万元送储费(送储费由受益财政承担,《方案》下发前已经关闭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
鼓励企业早日关闭,早关多奖,逾期不奖。企业在规定时间关闭,按标准给予奖励;每早1个月拆除到位、增加奖励5万元,早2个月拆除到位、增加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增加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方案》下发前已经关闭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超过规定时间关闭的企业,不予奖励。
(四)发放程序
1、逐级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属关闭工作机构申请;各有关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关闭工作机构负责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市关闭办审核。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向所属关闭工作机构提出的申请奖励资金的报告;
(2)各有关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企业关闭工作机构向市关闭办提出的申请;
(3)徐州市关闭立窑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2);
(4)水泥立窑项目申报时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水泥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提供原件备查)。
2、核发先期奖励资金。市关闭办对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合格,且经市关闭办确认停产断电后,在“徐州市关闭立窑奖励资金申请表(一)”上签字盖章,可先期付给企业30%的奖励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和设备拆除。
3、兑现全部奖励资金。企业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立窑拆除到位,并交回排污许可证、水泥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放射源安全送储,经市关闭办现场验收合格,在“徐州市关闭立窑奖励资金申请表(二)”上签字盖章后,兑现剩余的70%奖励资金及送储费。
申请奖励资金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已发放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细则由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徐州市关闭立窑奖励资金申请表(一)(略)
附表2:徐州市关闭立窑奖励资金申请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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