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6〕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为全面推进淮安市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绿色水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以及淮安市政府关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淮安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特制定淮安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1? 概述1.1 编制目的研究评估辖区内港口码头、修造船厂和到港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明确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需求,提出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运营机制,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提升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促进生态绿色发展。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1日《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年4月2日《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2015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12月15日《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2015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2016年4月1日。1.3 适用范围淮安市港口、修造船厂和到港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污染物主要包括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垃圾、粉尘和废气清除残余物等。2 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2.1 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2.1.1 港口、码头污染物概况淮安境内共有航道1487公里,港区7个、码头122座、泊位377个、码头岸线长28公里,主要货种有矿建材、钢铁、煤炭、盐化工、粮食;主要大型港口有新港、电厂码头、淮钢码头等。根据港口经营方式,企业自备码头占比较大,大型公用港口占比偏低;从港口规模上看,散小码头占比较大,大型规模港口占比偏低;从港口装卸货物种类上看,普通货物码头占比较大,危险货物港口占比偏低。目前淮安市港口、码头污染物主要有港区码头作业及船舶交送的生活垃圾、靠港船舶尾气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等。2.1.2 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现状2.1.2.1 大型公用港口。如新港、东港等大型公用港口已建有垃圾回收装置,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和集中处置。2.1.2.2 企业自备码头。如淮钢公司、淮阴电厂等企业自备码头,一般在码头前沿设置垃圾回收箱,收集后集中到后方厂区集中处理。2.1.2.3 散小码头。部分散小码头目前只设置垃圾箱。2.1.3 靠港船舶尾气处置情况目前淮安市港口行业管理部门正在各个港口码头作业区推广岸电系统,靠港船舶可以通过使用岸电,降低柴油机,避免尾气排放,全市大部分规模港口、码头已安装了岸电设备。2.1.4 港口码头生活污水接收、转运现状2.1.4.1 部分港口码头建有自备处置设施。盐化工码头、涟水新港等大型公用码头通过建设自备设施处理生产生活污水。2.1.4.2 部分港口、码头作业区计划连接城市管网。淮安新港二期项目正在建设连接城市管网设施;目前全市绝大部分港口码头远离城市,生活污水处置没有接入城市管网系统。2.1.4.3 企业厂区内部集中处理。企业自备码头一般都与厂区相连接,将污水收集到厂区内进行集中处理。2.1.4.4 散小码头情况。散小码头基本没有污水处置能力。2.2 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转运现状辖区船舶修造厂35家,其中船舶建造厂家18家,年最大造船能力120艘,船舶修理600艘次,船厂大多分布在京杭运河、淮河沿线,距离城市较远。2.2.1 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情况船舶修造船厂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弃船舶零件、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2.2.2 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现状2.2.2.1 船舶修造废弃材料为钢质材料和铁质材料,大多由船厂自行收集处理给废品回收站,其他无利用或经济价值的材料直接当垃圾在船厂堆积,部分被当垃圾处理。2.2.2.2 油污水:船舶在修造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油废水,有规模的船厂会将油废水集中交由油废水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小规模船厂未配备油污搜集设施。2.2.2.3生活垃圾:船厂基本设有垃圾桶或者垃圾存储设施,能将垃圾集中堆放,由船厂自行转运至垃圾中转站,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2.3 船舶污染接收、处置情况淮安港籍登记船舶3900艘,其中机动货船2000余艘,淮安辖区年过境船舶数量35万艘次。2015年淮安辖区到港装卸货船舶12000艘次。?2.3.1 船舶垃圾接收现状根据淮安船闸2015年过闸船舶检查数据,以及船舶提交航次船舶垃圾送交凭证,船员主动送交生活垃圾到垃圾收集站或收集点情况不理想。2.3.2 船舶环保设备配备情况2015年淮安全年完成船舶生活污水改造460艘,400总吨以上船舶基本配有污水储存柜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占淮安港籍全部在籍船舶总数60%以上的吨位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一般仅配置有垃圾桶、垃圾袋等船舶垃圾存储容器,对油污水仅采用塑料桶进行存储,且均未配置生活污水存储容器。2.3.3 船舶油废水接收处置现状国家“十二五”以来开展的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推广,船用柴油机产生燃油利用率提高,产生的油污水的大量减少,但目前,船舶机舱内产生的油污水大多被船员送交至没有资质的油废水处理作坊,以换取洗衣粉等船用清洁物品。2.3.4 危险化学品洗舱水、油气接收、处置现状淮安市境内共有危险化学品、成品油装卸码头7座,船舶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洗舱水大多被码头专用接收装置进行接收处理。成品油船在装卸作业产生的油气,也被生产企业自行回收处置。2.4 现有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情况2.4.1 垃圾收集站建设情况2007年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在京杭运河淮安段投资建设有5个船舶垃圾收集站(分别位于新港、东港、南港码头、淮安船闸上、下游远调站),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年垃圾收集处置量50吨左右。2.4.2 油废水收集站建设情况京杭运河沿线原建有8个船舶油废水回收站(运西、运河公司、农垦、三淮、淮钢、安邦和中石油淮安销售分公司等加油站),后来因大运河景观带整治工程拆除了部分船舶油废水回收站,目前,仅剩淮钢和里运河安邦两个船舶油污废水回收站点,这两个站点船舶主动上交油废水量减少、运营成本加大以及回收设备老化已基本处于停止运行状态。2.4.3 生活污水、洗舱水接收装置或设施辖区大部分港口、停泊区未建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系统或装置设施。2.4.4 港口和船舶污染物转运和处置企业情况淮安市境内无专门从事港口船舶污染物转运和处置的企业。2.5 存在问题2.5.1 改造难度大。大部分老旧码头由于建设年底久远,建设时未考虑到设置相应的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设备,对老旧码头的改造难度较大。2.5.2 资金压力大。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改造需要一定的费用和运用成本,加之,目前港口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较低,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较大。2.5.3 淮安市目前没有专门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企业,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专业接收、转运及处置方面处于空白状态。2.5.4 船舶修造企业大多位于城市偏远地带,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严重不足,污染物转运难度大。2.5.5 小吨位船舶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存储设备,2015年全市共完成2011年前建造的400总吨以上船舶安装生活污水防污改造船舶460艘,但辖区200-400总吨的小吨位船舶仍有1254艘未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这部分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要等待交通运输部十三五船型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的出台。2.5.6 部分码头在装卸堆存运输黄沙、石子、煤炭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装卸堆存运输过程中容易产生扬尘。3 建设目标3.1 污染物控制标准淮安市境内京杭运河、淮河等航道是南水北调东线过水通道。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有的港口、码头不能达到水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组织治理或者关闭。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不得直接排入航道中,港口、码头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港口、船厂产生垃圾实现陆上转运,纳入城市垃圾集中处理。对运输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得向水体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和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输水河道,船闸管理单位不得放行。3.2 建设目标随着船舶日趋规模化和密集化,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日益严峻。据悉,我市港口和船舶环保设施配置明显不足,根据《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确定全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建设目标:一是提高船舶污染物存储设备设施配置水平,二是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建设,三是完善港口码头污染物转运设备设施建设,四是提升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建设。3.3 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3.3.1 水上接收,在船舶通航密集区、船舶待闸停泊区、环卫部门应配置船舶垃圾和油废水回收船舶,海事管理机构督促船员主动送交船舶生活垃圾和油废水;垃圾油废水回收船将垃圾和油废水送交岸上由环卫部门集中无公害处理。3.3.2 岸上接收,在港口必须配置垃圾回收装置,为船舶提供生活垃圾处所,鼓励船员主动上交船舶生活垃圾;船舶修造厂也应设置污染物收集点,主动集中收集船舶垃圾和作业废料;再交由环卫部门上门收集处理。3.3.3 转运和处理固废污染物处理,由环保部门指定污染物转运车辆,将污染物集中到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或场所进行集中处理。对未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小型船舶应将本船生活污水用容器临时收集,就近送交已具备污水管网系统的港口、服务区、停泊区或相关部门处理。油废水处理,通过油废水回收站,有偿鼓励船员主动上交油废水,集中处理。3.3.4 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企业建设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门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企业,专业转运和处置港口船舶污染物。4 建设内容4.1 建设规模4.1.1 分类推动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4.1.1.1 已建码头要全面配套垃圾收集装置,确保所有港口具备港口船舶垃圾收集功能;合理规划集中建设油废水回收站点,推动船舶油废水集中处理;对于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散小码头,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4.1.1.2 新建港口码头,从设计源头进行控制,把有关绿色港口建设要求纳入施工设计,确保新建港口项目符合污染物处置标准。4.1.1.3 全面推进港口岸电建设,提高港口岸电覆盖率,力争实现规模港口岸电全覆盖。4.1.2 规范港口货物装卸运输行为。企业要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规范货物装卸、堆存、运输行为,减少对水体产生污染。4.1.2.1 矿建材料装卸作业时应减少粉尘污染,货场上要配置喷淋装置,及时对易产生粉尘的石子、黄沙等散货进行喷淋抑尘,对堆场和运输中的货车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同时对港区内的道路进行定期清扫洒水,减少粉尘发生量。4.1.2.2 对化学危险品及油品码头,要求采用专用的输油臂或不锈钢金属软管和呼吸阀,以消除输送过程中的跑、冒、滴、漏。4.1.3 港区内垃圾接收、转运、处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港口船舶污染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在港口建设垃圾收集装置,要求港口企业依法收集垃圾,垃圾收集后,由市政环保部门统一集中处理。4.2 建设要求4.2.1 在市政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新建港口,要与市政管网相衔接,对于远离市政管网系统的新建港口,要设置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4.2.2 对于新建港口项目,要配套建设垃圾收集装置,满足港口船舶垃圾收集需要。4.2.3 对化学危险品及油品码头,要求采用专用的输油臂或不锈钢金属软管和呼吸阀,以消除输送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减少和控制油雾气和有害气体的挥发逸散。4.2.4 对于新建港口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装卸设备,合理布置堆场,同时在货场配置喷淋装置,减少粉尘的发生量。港口堆场四周设置雨污水收集沟,污水流至设在港口的处理系统沉淀处理,处理达标后排放。4.2.5 船舶工业园区建设取缔高污染、低产能的中小船舶修造厂,督促有实力的船舶修造企业,完善污染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实施全市船舶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规划布局结合岸线规划、用地位置、地形地貌和船舶制造工业的特点,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做好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5 管理要求5.1 管理机制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理和污染防治必须明确职责,建立长效机制,依法监管,综合治理。5.2 管理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港口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城管部门负责对港口和船舶生活垃圾无公害处理;住建部门对港口码头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提供支持;环保部门加强对港口和船舶防污染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负责对港口、船舶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和监察;规划部门对港口和船舶防污染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在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国土部门对港口和船舶防污染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经信部门要加强对船舶修造厂的管理,督促企业做好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6 保障措施交通运输、城管、环境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港口和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能部门,落实工作措施,完善各项应急预案,依法监管,从严治理,规范港口和运输船舶污染物处置行为,加大打击港口和船舶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力度,有效防止污染水域事故的发生。通过建设方案的实施和长效管理,达到水域更清洁、港口更干净、环境更优美目标。?淮政办发(2016)15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