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9〕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突发事件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0号)、《江苏省境外劳务纠纷处置办法》(苏政办发〔2014〕53号)、《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苏商经〔2016〕432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市境外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包括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境外劳务人员伤亡事件以及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扣押等境外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1.经商务部门核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2.无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或个人在违规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3.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市外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上述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引发的境内突发事件,按照本办法处置。第二条淮安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市外办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外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所涉及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机构。第三条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遵循以下原则:1.谁签约谁负责。经商务部门核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对外签约企业负责处置。2.谁所辖谁处理。市级管理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企业负责处置,市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和协调。县区有经营资格企业、无经营资格企业以及个人在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该企业或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市外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劳务人员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本地招工单位和个人配合市外签约公司处置。劳务人员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3.以人为本,力保安全。保卫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市劳务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4.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我市境外劳务人员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应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第四条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具体承担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牵头负责处理涉及有经营资格企业的纠纷。市外办负责个人自行出境务工督办,负责与外交部和我驻外机构衔接和文电报送,为纠纷处置人员提供出境便利,协调我驻外机构向劳务人员提供领事保护。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外派劳务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护照管理,查处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赴境外非法劳务行为,参与境外大批劳务人员遣返及稳控工作。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建局加强对建筑工程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市级管理的建筑行业并指导县区住建部门对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我市境外投资企业备案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审批,配合做好我市涉事企业的处置工作。市财政局对市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予以资金保障。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所涉及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和报告制度,通过国家、省、企业的驻外机构加强调查研究与信息收集、报送和共享,及时发现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各县区、各部门收集到的重大预警信息要及时按程序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指定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协调小组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属企业、有关部门(含开发园区)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并确定督查部门和配合部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行政第一责任人,市属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2.部门协作配合。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商务、外事、公安等部门要立即与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经营公司驻外机构以及市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件概况和劳务人员姓名、籍贯、家属联系方式、人身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并通报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主动配合应急工作,并根据形势发展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指导和督查。3.应急处置措施。市、县区应急处置协调机构要判断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方向,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部署、检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应督促涉案企业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及时控制现场事态发展。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的稳定工作,并通过劳务人员家属对境外劳务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积极稳定事态,并视情组织劳务人员家属出境处理有关事宜。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市商务部门应根据事态的发展,于2日内作出是否动用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决定,并及时向省商务部门申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要确定专人值班,相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档案,对处置工作进行全程记录,为事件善后处理提供依据。4.现场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由市协调小组指派工作组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处理、救援和善后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有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及企业负责人组成。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应首先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汇报先期处置情况及工作预案,并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组要深入劳务人员工作、生活场所,认真听取劳务人员诉求,详细掌握第一手情况,宣讲有关法律政策,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前方稳定工作。工作组要加强与外方雇主、经营公司的沟通联系,针对劳务人员提出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征得所在地政府同意后迅速实施。对现场处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工作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协调小组报告。5.信息报送和处理。有关地方政府和涉案企业最迟不超过24小时向市协调小组报告事件最新情况和处置工作初步方案,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和涉案企业要及时跟踪、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重大事件要每天一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市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总结。6.后期处置。有关县区政府及其市有关部门要做好经验教训总结、损失评估、奖惩等工作,并向市协调小组做出报告。对于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企业因经营行为不规范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商务部门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其对外经营资格。对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因非法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商务、公安、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市协调小组。对于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住建部门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报请上级住建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执业资格,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于经我驻外使(领)馆确定在境外有组织、煽动劳务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教育,提醒企业限制招收其再度出国,触犯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在境外非法务工者,公安部门要依法宣布护照作废,并作相应处理。7.新闻管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关新闻报道,由市协调小组会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第七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各县区政府要保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经费的需要。第八条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反应迅速、决策正确、处置得当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对于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协调小组要将情况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和部门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树立危机意识、应变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和能力。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淮安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淮政办发〔2008〕94号)》同时废止。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淮安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