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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社会法人、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诚信淮安"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近日,我市出台了《淮安市社会法人、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淮政办发〔2014〕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作如下解读:1、更加注重淮安本地实际近年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2013年,我市建成企业信用信息库,今年初,我市在全省率先建成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目前,两大信用数据库分别归集20多万家企业和100余万个人信用信息。随着信息归集不断增多,如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成了摆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大课题。对此,我市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办法》为惩戒严重失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办法》制订过程中,我市先后2次召开专题会议,征求市信用办成员单位意见,如根据我市情况重点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建立‘黑名单’等,确保《办法》更加符合淮安实际情况。2、着重规范严重失信行为在该《办法》中,惩戒的对象包括社会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自然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与江苏省有关惩戒办法不同的是,该办法仅针对严重失信行为。一方面,我市社会信用体系正在建设中,相关部门体系建设参差不齐,失信行为面广量大,逐步推开更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严重失信行为危害性更大,惩戒更有必要性。但不惩戒并不代表不记录,我市两大信用信息库将同步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根据《办法》,我市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8类,其中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拖欠税款、员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6个月以上,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者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等行为都是严重失信行为。对自然人而言,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上、严重偷税漏税或者骗取社会福利等行为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同时,公务员、教师等重点职业人群,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在公务员考试中作弊,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同样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3、披露失信人员"黑名单"根据《办法》,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等,要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法人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国有产权转让、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环保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进行惩戒。如撤销荣誉,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对自然人来说,将在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进行惩戒。如禁止参与评优、评先,禁止报考公务员,取消职业资格,限制贷款等等。实际上,在惩戒中,更加注重各部门联合惩戒,让失信单位和个人在各个环节受限。同时,我市将建立全市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将在失信行为发生20天之内对有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进行公布,市信用办将每季度归集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在"诚信淮安"网站和当地报纸、电视上进行集中公布。据介绍,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有效期为7年,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有效期为5年。惩戒仅仅是手段,目的是为了帮助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重塑失去的信用。根据《办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对其黑名单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的部门和机构提交异议申请。同时,失信社会法人和个人在整改后,可向确定其黑名单的部门和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经信用修复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相关部门可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上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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