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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淮安市出台了《淮安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淮政办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相关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依据和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了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预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3月8日,我市出台了《办法》。 《办法》既是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的重要依据,又是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布、传播和管理等实际操作层面的主要根据,也是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能力建设的具体实施文件,与《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预警发布手段等充分衔接,形成了我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完整体系。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办法》共分17条,主要包括预警信息适用范围、分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基本制度;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预警信息的起草与审批,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调整,预警信息的传播与管理以及保障措施等。1、预警信息的性质及等级。《办法》所称的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信息。信息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预警信息的构成要素。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按预警级别统一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并通过淮安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4、预警信息的管理。(1)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的预警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发布。(2)达到三级预警级别、市人民政府已同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预警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3)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5、预警信息的传播。《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播及时、准确。 6、保障措施。《办法》明确,对于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运营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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