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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7〕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更加规范地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淮安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淮安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办事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的预约、办理、咨询等申请,并做出投诉、评价等反馈,本市各级法定职能部门及受其委托的各类组织(以下简称事项服务主体)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提供事项办理、答复等服务的全过程与结果。本办法所称网上办事大厅,是指江苏政务服务网淮安分厅、网上“旗舰店”(淮安市政务服务网),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应用,以及第三方移动应用产品所引用的网上办事大厅有关服务内容。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事项服务主体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发布的包括行政许可、确认、给付、征收、其他和与市民、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的总称。本办法所称身份认证,是指申请人注册使用网上办事大厅实名认证(省、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在网上办事的过程当中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过程。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由各事项服务主体或取得法定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出具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证件、执照、牌照及相关证明、批文、鉴定报告等经电子签名的办事结果交付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网上办事大厅和进驻政务中心的各成员单位。所有使用淮安市网上办事大厅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第四条? 网上办事大厅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维护”的原则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网上办事大厅的总体规划、升级改造、功能完善、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国务院、省市关于网上行政审批有关要求,统筹全市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对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二)负责网上办事大厅制度建设、统筹协调、流程优化、业务培训、宣传推广、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三)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所涉单位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运行,指导所涉单位做好本行业原有业务系统与网上办事大厅的对接工作,指导做好数据交换、系统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推进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处理、数据信息共享。(四)负责网上办事大厅运行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和研判应用。第六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是网上办事大厅的日常使用管理机构,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进驻网上办事大厅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二)负责本单位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更新和维护,保证数据信息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三)负责本单位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审批、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等业务的受理承办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审批服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不得网上办理的除外。(四)负责本单位自有业务系统与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接口的开发工作,同时负责本单位网络和业务系统终端的安全。(五)负责生成并及时管理本单位所产生的电子证照,通过市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归集、比对和存储,实时推送至网上办事大厅电子证照库。第七条? 市纪委(监察局)作为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的监察部门,负责网上办事的全过程全内容电子监察管理,对网上办事大厅的使用情况、办理情况、承诺时限等进行效能监察。第三章? 信息管理第八条? 全市具有行政审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规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和权力清单,将本单位负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网上办事大厅,开展网上服务工作,确保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公开率达100%,线上受理、办理率逐年提高。第九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事项实行动态管理,事项如有新增、取消、调整、下放或办事流程调整等情况,所涉单位须及时、主动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其中属于行政权力事项的,须通过审改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范做好进驻事项办事指南信息的更新、调整和维护工作。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受理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办理地点、流程图等内容。各单位通过自有网站或其他途径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信息应与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公布的各事项办事指南保持一致。第十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产生的事项信息和电子证照等政务信息,应按照规定基于市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全市共享互认,凡是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第四章? 业务办理第十一条? 网上办事大厅进驻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办理深度:(一)一级深度:该事项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到现场提交办理。(二)二级深度:该事项已经实现原件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快递形式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理过程应到现场不超过2次。(三)三级深度:该事项已经实现原件核验,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需到现场核验原件材料、缴费后领取证书结果。整个办理过程应到现场不超过1次。(四)四级深度: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的材料全部为已验证信息,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要积极改革审批服务方式,简化审批服务程序,确保本单位进驻网上办事大厅行政许可事项100%实现二级以上办理深度,并不断提高三级以上办理深度的政务服务事项所占比例,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2017年底前,基本公共服务事项80%以上可在网上办理,上线事项办件量的30%以上实现网上办理、网上留痕。第十二条? 网上办事大厅提供办事服务遵循身份认证机制,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办事项须应先进行注册登记,实名认证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网上办事大厅身份认证需通过省、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全市范围内通用。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供的网上申报、网上预约、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网上评价、网上献策、网上查询、网上缴费、物流快递等功能,依法从事网上办事活动。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据网上办事大厅发布的办事指南,提交办事申请,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据此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除预约、预受理环节外,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的环节不得多于窗口办理流程的环节,所涉单位不得擅自增设环节,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已在网上办事大厅申办的事项,所涉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窗口重复提交同一申请。已能从电子证照库共享复用的材料,所涉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第十五条? 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服务的操作程序:(一)咨询—;—;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承办人员对公众在线咨询要及时答复。(二)受理—;—;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承办人员对在线申办事项,要及时预审,应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申报人:①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的,承办人员应在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平台确认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注明告知日期、办理人姓名等内容,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重新补正材料的报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按规定予以受理。申请人在补正材料期间,不计算审批时限。③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行政审批、本单位职权范围之外、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三)审批—;—;事项受理后,由单位办理人在网上承办、审核、复核、审批、办结。(四)特别程序—;—;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现场查勘、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等方式决定的事项,进入特别程序,并按规定时间办理。(五)发证—;—;事项办结后,按规定缴费、发证。各办理流程及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至网上办事大厅,供申请人实时查询,并通过短信服务平台进行告知。第十六条? 网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申报事项正式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和授权范围内办结。办理事项依法需要经专家评审、现场勘查等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现场勘查时间包含在办理承诺时限内,但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时间和服务对象整改时间不包含在内。网上12345政府服务热线活动,其答复反馈时限依照12345政府服务热线有关规定。第五章? 监管考核第十七条? 网上政务服务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须在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平台相关功能中说明理由以及延长时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办理的,须在平台相关功能中说明理由以及中断时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加强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管,通过全程监控、群众评价、运行监管等方式,对网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进程进行实时跟踪、监督,实行黄灯预警、红灯警告等制度。(一)黄灯预警。接近办理时限时,显示黄灯进行预警,提醒承办单位抓紧办理事项,确保不遗漏、不超时。(二)红灯警告。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办理时,显示红灯予以警告。若未主动说明情况,应按程序进行挂号督办,被督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回应。相关要求按淮安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电子监察平台有关规定执行。效能监管情况报送市监察局、软建办等监督监察部门,并定期报告市政府。第十九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开展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结合实体大厅日常考核体系,制定综合绩效考核指标,考评结果作为红旗窗口及优秀个人的评选依据。第六章? 纪律要求第二十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进驻或者擅自退出网上办事大厅。(二)瞒报漏报政务服务事项,致使网上办事大厅进驻事项不完整。(三)未按照要求配置网上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或对网上办事大厅工作管理不当,致使网上办事大厅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四)指使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操作,致使网上办事大厅产生不良影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第二十一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要求及时更新网上办事大厅数据信息,导致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或失去执行效力。(二)未按规定在网上业务系统中办理业务,造成应当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的政务服务事项“体外循环”,在业务办结后补录数据敷衍应对效能监管。(三)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网上办事大厅受理、承办事项超时限办结。(四)违规操作或恶意破坏网上办事大厅相关系统,造成数据遗失,致使网上办事大厅不能正常运行。(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上办事大厅从事下列活动:(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二)以非法手段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擅自对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操作。(三)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办理操作和发送消息。(四)故意干扰网上办事大厅正常运行。(五)私自复制或带走任何业务数据。(六)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办事大厅及信息安全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轻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统筹做好网上办事大厅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建立网上办事大厅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安全机制,制定应急保障、网络加密、数据库双机热备等安全措施,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和应用,定期备份信息数据,确保网上办事大厅正常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系统登录账户和密码,严格按照业务授权和工作流程履行职责,严禁非法、越权操作和擅自改动既定流程。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要求,网上办事大厅所涉系统和应用逐步迁移和部署至市云平台。迁移后,由市云平台主管单位负责网络安全和机房供电安全。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政办发(2017)6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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