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2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7日?淮安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淮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本办法对县(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政策法规得到及时贯彻落实。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四条 县(区)政府须明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责任的部门,授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要充实国资监管人员配置,依法开展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要从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出发,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五条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县(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指导监督,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进行指导和监督。(二)坚持分级负责,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市国资委对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监督工作,不得干预其依法履行职权。(三)坚持突出重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四)坚持鼓励创新,积极支持县(区)结合本地实际,保证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和职责到位,采取有效模式,创造性地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方式方法。第三章?工作重点第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工作。第七条 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建立健全企业业绩考核、财务管理和审计、薪酬分配等工作制度。第八条 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做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变动、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业绩考核、经济运行监测等基础性管理工作。第九条 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规章和制度,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第四章?工作方式第十条 市国资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印发或抄送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及市政府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指导跟踪机制。县(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按时报送监管企业变动情况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收益等变动情况及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对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市国资委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按程序予以修正。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应坚持政策指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日常指导与专项指导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引导县(区)国资监管工作发展方向。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交流和专业培训,提高县(区)国资监管水平。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在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县(区)政府通报。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政办发(2014)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