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5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5〕16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5〕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有序运作,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省发改委《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苏发改规发〔2011〕12号)、市政府办《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发〔2013〕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 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二章?稽察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开展项目稽察工作,并对县(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市稽察办主要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市级财政对口援建类项目稽察工作,同时受上级委托,可对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开展相关工作,亦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市级项目稽察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三)负责对稽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四)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五)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六)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第三章?稽察人员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开展具体稽察时,由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稽察员)组成稽察组。根据工作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1名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稽察专家(稽察员)协助其工作。稽察组完成稽察任务后自行解散。第八条?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任。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较高的法律和政策水平;(三)熟悉相关业务,具有建设项目管理、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二)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四)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五)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六)对被稽察项目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和稽察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查报告;(七)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委机关各处室人员中确定。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三)大专以上学历,了解和熟悉项目管理情况,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有一定的文字功底;第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助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工程项目稽察期间,协助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二)负责稽察工作的协调联络工作;(三)协助稽察特派员做好稽查报告起草工作;(四)承担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建立稽察员专家库,由市发展改革委从市各行业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中选取。稽察专家(稽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重大项目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专业的实践经验;(三)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现场稽察工作;(五)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第十三条?稽察专家(稽察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准确、公正地检查、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二)完成并及时提交相关工程专业稽查报告,并对其稽察意见和稽察结论负责;(三)及时、如实地向稽察特派员汇报稽察情况。第十四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三)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十五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严格执行稽察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单位兼职;(四)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六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干预被稽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三)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四)其他违反公务员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第四章?稽察内容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主要包括:审批程序、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工程管理、进度控制、资金管理、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等内容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第十八条?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概算调整、开工报告等前期工作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等。第十九条?工程建设管理稽察。主要包括:勘测设计的深度和质量,设计及变更的报批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的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合同管理情况;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第二十条?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等;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情况等。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投资概算控制、概算调整、预算和决(结)算情况等。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以及相关文档资料的情况等。第二十四条?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现预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情况;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情况等。第五章?稽察方法和程序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包括经常性稽察、联合稽察和专项稽察,根据需要,稽察办还可以对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一)经常性稽察:根据年度稽察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稽察。(二)专项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某个环节或者某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三)联合稽察:市稽察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稽察。(四)项目复查:根据稽察项目整改落实情况,抽选部分稽察项目开展复查,对项目稽察中发现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一进行复核,检验项目稽察效果。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订稽察年度计划。市稽察办根据市政府和省稽察办要求,结合本市投资重点,制订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计划。(二)制定确定稽察方案。根据年度稽察计划,确定稽察项目和稽察时间,编制稽察实施方案。(三)组建项目稽察组,下达项目稽察通知。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稽察人员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四)开展现场稽察;(五)与被稽察单位交换稽察意见;(六)形成稽查报告;(七)向被稽察单位通报稽察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八)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必要时进行复查。(九)整理归档稽察资料。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主管部门、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被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与稽察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数据以及被稽察单位的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施工、检测、试验、仓储、办公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四)采用复印、复制、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第二十八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办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和伪报,不得有妨碍稽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稽察问题的处理方式:(一)对一般的程序性或技术性问题,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不会影响建设资金使用的,通过指导和帮助及时纠正;(二)对可能导致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违规违纪事项的突出问题,需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整改纠正;(三)对直接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纪事项的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第三十条?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稽察特派员应立即向市稽察办报告。第三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就稽察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被稽察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稽察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无异议。稽察组应对被稽察单位有异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第三十二条?稽察组应根据稽察证明材料、被稽察单位反馈意见以及核实情况等,作出项目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审批情况;(三)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进度控制等);(四)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情况;(五)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七)市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专项稽查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由稽察特派员确定。第三十三条 稽查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后,应将稽查报告及时送达被稽察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被稽察单位对稽查报告有异议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三十四条 经审定的稽查报告涉及重大事项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参建单位必须按稽察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市稽察办报告。第三十六条?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以进行稽察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建议暂缓项目建设;(四)暂停或减少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内)投资计划;(五)暂缓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部门或地区同类型项目的审批;(六)建议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降低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及信用等级;(七)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暂缓和减少拨付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暂缓或减少上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八)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九)将非本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机关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拖延提供、虚报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二)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三)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四)项目稽察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适用本细则。县(区)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淮政办发(2015)162号.doc